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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监听的概念与特点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监听的概念监听概念的使用目前并不统一,国内外立法及学者对此都有不同的界定。且各国还赋予侦查机关在紧急情况下的无令状监听权,电子监听具有显而易见的强制性。合法监听一般是指合乎法律规定而为法律所允许的监听行为,包括取得法定机关授权的监听、监听对象一方当事人同意的监听、在公共场所对别人谈话的偷听,因其为法律所允许,所以是合法监听。

证据调查:监听的概念与特点

(一)监听的概念

监听概念的使用目前并不统一,国内外立法及学者对此都有不同的界定。有的学者从监听的内容进行定义,认为“秘密监听是采用秘密手段获取与犯罪有关的言词信息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有的学者从监听的对象和方法出发,认为监听是“使用电子、机械或其他设计物,针对他人利用电信通信设备通话及非利用电信设备之未公开言论、口头对话而截取他人口头发音之声音内容”。而日本法中则直接界定了其范围,监听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通信,为探知其内容,不经该通信当事人任何一方同意,而予以接收的行为”。本书采纳第一种定义方法,认为电子监听就是侦查机关使用一定的电子技术设备秘密获取并记录被监听人的通信或谈话内容的一种技术侦查措施。

(二)监听的特点

1.隐密性。电子监听是在当事人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通话的当事人事先或中途了解到监听的事实,监听将难以继续进行下去,因此电子监听属于典型的秘密侦查,又称背对背的侦查。监听的秘密性不仅体现在需要向当事人保密,更要求实施监听的相关人员对监听的内容进行保密,违反保密义务,往往会受到法律制裁。

2.强制性。电子监听不必经当事人同意,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需要当事人的自愿配合。且各国还赋予侦查机关在紧急情况下的无令状监听权,电子监听具有显而易见的强制性。对于被监听人而言,无论监听是否属于强制侦查行为,都具有无可争议的强制性。

3.技术性。电子监听必须运用一定的电子设备来获取监听对象的通信内容,其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是与生俱来的,具有典型的技术性。监听除了极少数情况下可以利用自然感官进行外,往往需要通过技术含量高的技术设备来进行,特别是现在对远距离的无线通信的监听和室内监听更是要求技术含量很高的设备,才能保证监听的效果,同时,为了保证监听的隐蔽性,也需要高科技设备的支持。(www.xing528.com)

(三)监听技术的分类

1.截听。也称电信拦截、搭线窃听,是使用相关的技术装置对有线电话或者无线电话的通话信息进行拦截和窃听。是第三人在通话双方当事人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可分为有线通信截听和无线通信截听。有线通信截听,是指对通过有线方式进行的通话,通过各种方式在途中拦截其通话内容的监听方式。无线通信截听是指针对利用无线通信工具进行交流而实施的监听,这种监听可细分为移动电话监听和广播监听。

2.窃听。是指在公共或者私人场合通过安装窃听器进行的监听。窃听不仅是对声音的监控,也可以实现对图像的监控。可分为固定式窃听和移动式窃听。

同时,根据监听行为是否合法可分为合法监听和非法监听。合法监听一般是指合乎法律规定而为法律所允许的监听行为,包括取得法定机关授权的监听、监听对象一方当事人同意的监听、在公共场所对别人谈话的偷听,因其为法律所允许,所以是合法监听。非法监听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所进行的监听,有的学者认为这种不合法的监听应称为偷听或窃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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