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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法论与教育哲学:知行合一之系统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方法乃是教育者辅导受教育者获得知识技能,培养善良品行,优美人格的一种知行合一之系统。赫斯特在其《哲学与教育理论》一文中说:教育哲学一词,最好用来表示利用哲学研究方法来讨论教育理论的各项问题。这种方法具有将分析与综合调和的作用,也就是从两者之外的观点来研究教育的方法。

教育方法论与教育哲学:知行合一之系统

(一)概说

人在生活中,常会遭遇到许多障碍或问题,对于这些障碍或问题必须寻求解决,而解决的手段便是方法,此即方法论(Methodology,Methodologie)之所以产生的原因。

维根斯坦的观点中,教育的方法,是达成教育目的的手段;只有理想的教育目的,而无可行的教育方法,就有如缘木求鱼般,毫无意义。

教育方法经纬万变,牵涉到多变的教育主体,人,也牵涉到不同的教育目的和时,空,物等条件的变迁,故并无定法。一个优秀的工作者,必须审度各项相关的因素及条件,在教导的过程中灵活运用一法或多法轮替,并用,始能获致良好效果,避免不良副作用之衍生。

(二)教育方法的意义

教育方法指的是“教学”和“训育”两方面的方法而言。比通常的“教学法”范围更为广泛;而教学法包括了“教”和“学”二方面,较过去的仅注意教师单方面传授的教授法来得广。

追溯到古代,我国大多是师傅示范,生徒模仿;不然,就是问答法。方法依《韦氏大学字典》界定为提示教材的系统计划。这是就教法而说的。一般而言为到达目标程序或历程。因此,方法一定要有步骤,有系统;只是“老师说学生听”的演讲方式,还不足为教授法,更不能说是教学法了。教学法的主要精神是顾到学生,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帛顿(W.Burton)说:教学不仅利用学生之自然学习动机与活动,还要鼓励并指导学习之进行。英国文豪罗斯金(J.Ruskin)说:教育并非“只是”教人知其所未知,“也要”教人行其所未行。这些话语兼顾知识传授与行为辅导,表出“教”与“育”二者的精神,这是教育法。教育法与教学法之不同,在于:

1.教学法注意知识,技能知获得;教育法要求变化气质,培养人格。

2.教学法知行不免二分;教育法主张知行合一

教育方法乃是教育者辅导受教育者获得知识技能,培养善良品行,优美人格的一种知行合一之系统。

(三)教育方法的种类

教育方法的应用可以分为古典与现代的,在此所列并只不局限于分析学派所提,其说明如下;

古典的教育方法:

1.演绎法(Deduction)

为亚里斯多德所创,其特点在于先提出几项坚定的信念,以此信念作为推论的前提、推演、分析、抽绎这些理念,所得的结论也是肯定的。如能找到放诸四海皆准,不受时空限制的信念,就可以建立起坚实的知识体系。因此知识体系如果从几个信念中演绎而出,这些信念的数量不必多,其使用范围就十分的广泛。

2.归纳法(Induction)

为英国哲学培根(Francis Bacon)所创,培根指责亚里斯多德的演绎法是旧工具,因为演绎法在推论里打转,逃不出前提的束缚,对于开拓新知识是无能为力。培根为了要拓展学术研究的新领域,提出了他的“新工具”;其“新工具”就是归纳法。演绎法是从先天观念,自明真理为出发点;归纳法则由经验,事实起步。演绎法着重“普遍”与“共相”;归纳法强调“个别”与“特殊”。演绎法推论的结果不是全然有效,就是绝对无效;归纳法推论的结果,具有盖然性,因此演绎法是绝对的;归纳法是相对的。

3.设证法(Abduction)

为美国学者皮尔斯(Chaeles Peirce)所创,此法又称“假设法”。因为演绎法太重视人类的理性功能,归纳法过于强调人类经验的重要性,各走极端,因此出现调和两者的方法,即“设证法”。设证法有两个特点:

一为“假设”(hypothesis);一为“求证”(verification),方法的使用上,两者同时并行。在个别现象中做观察时,就提出某种假设解释其现象;因此求证可以修正,补充假设的可能,甚至可以放弃假设从头来;但是假设却在于指导求证进行的方向,以及决定搜集事实的范围。

4.诘问法(反诘法)

一名产婆法,是一种思辨,辩正,对话的方法;为苏格拉底所喜用。此法基于逻辑推论而行,部分精神与分析哲学的方法符合。诘问法的第一个步骤是教师请学生针对某一个概念尝试加以定义;学生下定义后,教师会对此定义提出质疑,指出其不周延或不合理之处,请学生再解释。

学生此时往往不能自圆其说,因而被迫修改原先的定义。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学生会被引导至比较合理的思路上。

现代的教育方法:

1.综合法(Sythesis)

这是一个简明的方法,顾名思义就是将一些“概念”或“原则”加以整合,建立关系,然后找出新的知识结论。(www.xing528.com)

2.分析法(Analysis)

这种方法是以具体的事实为出发点用已经获得的资料为基础,理出并发现实理,这种方法与综合法相反,是目前较为广泛使用的一种方法。

赫斯特(Paul H.Hirst)在其《哲学与教育理论》一文中说:教育哲学一词,最好用来表示利用哲学研究方法来讨论教育理论的各项问题。哲学的方法即指语言即概念分析的方法。也就是用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教育理论中的各种问题。

3.描述法(Description)

这种方法是现象学的方法之一,现象学主要在研究人的意向性,其方法是现象的描述,用在教育上是教育现象与教育事实的研究,即对于一事件的发生将其原原本本的描述出来,有助于自己及别人对该教育事件的了解。这种方法具有将分析与综合调和的作用,也就是从两者之外的观点来研究教育的方法。

(四)分析哲学的观点

前面三个部分,我们论述了教育方法的概说,意义与种类;本段会以分析哲学的观点来论述教育方法,主要探讨的是教学概念之分析,知识与教学之关系,社会控制之概念三个部分。

1.教学概念之分析

教学是一多样化的过程,诸如说明,举例,展示,激励,提问,解惑等皆属教学的范畴。而教学也涉及“意向性”及“成功”的意涵;谢富乐提到教学是一目标导向的活动;这是因为教学的意向性代表着学习获得的目标,教学的概念上代表着教学成功的意涵。“意向性”与“成功”的意涵,只部分描述了教学的特性;谢富乐认为教学必须以某种限制的方式获得学习,此限制的标准即为理性。所谓的理性,代表着教师必须以开放的方式,强调学习中各种理由的提供,并允许学生质疑。

鲍威尔(J.P.Powell)将谢富乐对教学之分析,归纳了以下三点:

(1)必须有一意向以获得学习。

(2)方法必须符合理性与理由。

(3)教学方法必须在道德上是可被接受的。

2.知识的转换与教学

分析学者将课程教材所涉及的知识分成事实之知,技能之知,规范之知,领会鉴赏之知。他们提醒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能灵活运用不同知识间的转换。例如规范之知的教学,首先要重视规范的认知(事实之),亦要使规范进入实践(技能),更重要是启发学生对道德的重视(领会鉴赏)。分析学者之所以重视不同认知类型的转换,主要是强调在教学过程中,确保学生的理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重视不同认知的转换,才能使学生掌握教材的逻辑特性。梭尔提士则强调,重视学生心理的满足条件,使客观的知识能与学生的信念相符,才能确保教学的成功。

3.教学中涉及的社会控制

在教育方法的种类中,我们谈论到许多的教学方法;一个初任教师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常是班级常规的控制,在好的教学方法,如果无良好的常规也是枉然。因此,讨论教学方法,不能不涉及师生间的强制关系,就像社会中法律对公民的强制性一样。以下我们将讨论纪律权威与惩罚在教学上的使用。

纪律(discipline)从字源上来看,是服从必要的学习规准。从事学习必须按照知识既定的思维规则;如果把纪律扩增到行为规范之遵守,就涉及到惩罚(punishment)的问题。通常当纪律无法维持,才会出现惩罚的策略;大多数的教育分析学者接受民主的价值,同意在教室中为了达到教育目标,必须致力维持纪律;但不可与惩罚混淆,惩罚只是维持纪律的一种方式,基于民主社会控制,并不会坚决反对惩罚。他们也能体会惩罚会带给当事人不愉快的心理感受,所以勉励教师,非到为不得以,不要用惩罚。

权威(authority)的概念,从字源上来看,是指意见,忠告或命令的发表者;权威给人的直觉似乎有贬义,而民主社会有别于传统社会不在于放弃权威,在于使权威符合理性之规准。皮德思将权威分成法定之权威与实质之权威,前者是机构赋予的权力,后者是众人心悦诚服的影响力。这两种权威不一定互相冲突,教师若有实质的权威,惩罚学生时,学生较能心服口服。教师平日不能只以法定的权威来满足,必须致力于获得实质之权威,在执行惩罚时必须注意:

(1)公平的维持纪律。

(2)使违规学生知道错误所在。

(3)尊重犯过之学生

(4)妥善处理惩罚后学生之心理建设

简而言之,教师借着权威的确立与感情的流露,维系班级的纪律,达到教育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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