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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优劣对法律善恶的影响分析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看出,亚里士多德已经注意到了经济因素、德行因素和阶级结构对于政体优劣具有决定作用,因而理想社会是由多种要素完美结合的社会体系,是由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等多重因素共同构成的社会整体系统,而那些单纯的政治决定论、经济决定论、道德决定论或法治决定论等理论,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

政体优劣对法律善恶的影响分析

政体是政治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一个宪法问题,而政体的关键是权力分配的标准问题。柏拉图的权力分配依据只有一个,那就是人的德性,有何种德性就担任什么样的官职,智慧者担任国家统治者,勇敢者担任保卫职责,而一般劳动者只需要具备节制德性即可。德性是柏拉图权力分配的唯一标准。而亚里士多德的权力分配要素就不仅仅限于德性,还有个人的财产因素。国家是由穷人还是富人、贤人还是平民、多数人或是少数人来治理呢?富人当权就是寡头政体,贤良之人当权就是贵族政体,而多数人当权就是平民政体。“以人口占多数的平民执政要好于把政权寄托于少数贤良之士,这看来是一种可取的制度,尽管它也存在着陷入疑难之处,但是也许也包含着某些真理的成分。”[23]只要是为了城邦公民整体利益的政体就是正宗或正确的政体,而那些只是为了统治者私利的政体都是正宗政体的变态政体,是错误的政体;而政体的善恶直接决定着法律之善恶。“正确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一定是公正的,根据错误的或者是变态的政体制定的法律一定是不公正的。”[24]法律并非是完全独立的自治,法律只有在具体的政体中才能生存,政体决定法律,而不是法律决定政体,政体是城邦之本体,而法律是城邦政体本质的外在现象,政体才是法律之本,政体的精神品质从根本上决定着法律的善恶品性。同时,法律又对政体的具体运行起着约束作用,防止正确政体退化衰变为错误政体。这是亚里士多德国家法理思想的独到之处,揭示了政治与法律的天然联系。

政体的构成要素:德性、阶级与人数。亚里士多德把政体分为三种正宗的典型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而这三种政体的变态政体分别是僭主制政体、寡头制政体和平民制政体。人数多少、财产多少、德行高低,这些都是政体划分的主要根据。“才德作为贵族政体的基本标准是,就像财产作为寡头政体的标准,自由人身份作为平民政体的标准一样。”[25]至于哪种政体更好,首先要依照这个城邦的阶级成分构成,其次是哪种政体总体上更利于国家的稳定。亚里士多德在分析了这三种正宗政体的利弊后,认为较为优良的政体是混合政体,这就是共和政体。共和政体主要是由中产阶级为主要的统治者,同时接纳富人和穷人进来,组成多阶层共同治理的政体。共和政体能够克服少数人或者多数人执政所带来的弊端,同时又兼顾了各个阶层的利益,既可以避免少数富人当权而谋取私利,使富人更富、穷人更穷,避免导致专制暴虐政体,也可以避免完全由穷人当权会导致其对富人的仇视。共和政体,混合了富人、穷人和中产阶级,混合了自由、财产和才德多种政体因素,混合了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平民政体的优秀秉性,体现着中庸或中道这一美德原则,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易于偏激的阶级当权所导致的政体不和谐和不稳定,实现共同体的优良生活。显然,这种混合型的共和政体,体现着多元共、存和谐统一的原理。当然,亚里士多德强调,中产阶级必须在城邦占有相当人口比重,而且必须依法统治,否则,共和政体即使建立起来,也会衰变为专制的僭主制政体。三种政体、三种阶层相混合的政体构成了“三一式”政体结构,这种三元共存的政体结构体现着中庸和谐的政体精神,这样政体更适宜于国家使命的实现,使所有成员都能够过上优良的幸福生活。(www.xing528.com)

由此看出,亚里士多德已经注意到了经济因素、德行因素和阶级结构对于政体优劣具有决定作用,因而理想社会是由多种要素完美结合的社会体系,是由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等多重因素共同构成的社会整体系统,而那些单纯的政治决定论、经济决定论、道德决定论或法治决定论等理论,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因而,理想的社会,必然是全面发展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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