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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利闪避:经典法哲学思想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基本原理是“趋利避害”。利益与幸福是功利原理的两个核心价值,利益与幸福是成正比的。这种功利原理,适用于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个人和共同体两种。如果能增进快乐,或减少痛苦,从而使快乐多于痛苦,那么这就是功利的、幸福的,就符合功利原理。功利原理是人们所有行动的基本准则,因而所有的行动都要计算其最后的苦乐后果。功利原理不仅是自己行为,而且也是他人行为对错的评判标准。

趋利闪避:经典法哲学思想研究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基本原理是“趋利避害”。《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于开篇就提出了其著名论断:“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公主——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有由其定夺。”[3]这就是功利原理的基本表述,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到两个东西的支配,凡是给人带来快乐的便都是正确的,都是人们应该追求的。相反,凡是给人造成痛苦的便都是错误的,也都是人们应该避免的。人类一切行为的对与错的衡量标准是该行为对于利益相关者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凡是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快乐而避免痛苦的便都是正确的,否则便是错误的。利益与幸福是功利原理的两个核心价值,利益与幸福是成正比的。人的幸福与痛苦与人的利益增加与减损有关,凡是能够增加人的利益的,都是能够使人幸福的;凡是给人造成利益减少的事情与行为,就一定是使人痛苦的东西。凡是给人带来幸福的,也都是应该赞赏的;凡是给人带来痛苦的,则都应该是受到谴责的。“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相关者之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为,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为,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4]功利原理强调行为的结果与意义,而不以行为动机来判断行为的对错。这种功利原理,适用于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个人和共同体两种。边沁的“利益相关者”就是功利主体,而边沁把两种功利主体视为一与多的关系,或者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即“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5]功利,是幸福的总和,就是促进快乐与减少痛苦,是快乐与痛苦的加减之余数。如果能增进快乐,或减少痛苦,从而使快乐多于痛苦,那么这就是功利的、幸福的,就符合功利原理。

功利是一般行为的准则。功利原理就是幸福法则。幸福是欢乐与痛苦两个成分相加减的结果,是欢乐与痛苦的相冲抵后的余额,如果余额是正数,那就是幸福,就是一种善,否则就是违反幸福的,就是一种恶。功利原理是人们所有行动的基本准则,因而所有的行动都要计算其最后的苦乐后果。“一项行动的总的倾向在多大程度上有害,取决于后果的总和,即取决于所有良好后果与所有有害后果之间的差额。”[6]功利主义的基本特征是结果论,一个行为的好坏善恶是由该行为的最后结果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该行为的动机善恶来评判的。一项个人行为,是应当做还是不应当做,是正确还是错误,取决于该行为的后果是增进还是减少这个人的利益。而一个共同体的每项措施正确与否,就要看这项措施是否增大了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显然,在这种意义上,其已不再是道德动机问题,而是利益问题了。功利原理不仅是自己行为,而且也是他人行为对错的评判标准。“不管要干何事,除痛苦或快乐外,没有什么能够最终使得一个人去干。”[7]痛苦或快乐是行为者的唯一目的,也是一种终极的目的。(www.xing528.com)

痛苦与快乐的计算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体系,主要有痛苦或快乐的强度、持续时间等。行为的后果是由动机、环境等因素综合来决定的。而功利的敏感性是一种痛苦或快乐的个体实际体验,而影响功利敏感性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先天和后天个体因素,不仅有身体因素还有智力等精神因素。这种苦乐体验的敏感性是因人而异的,具有个体差异,尤其是道德偏见、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个体的理解与领悟能力等,都会影响着一个人的具体苦乐感受。功利因素,不仅影响着个人行为的选择,影响着法律施加惩罚的实际效果,而且也影响着立法目的和政府使命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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