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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哲学思想范式分析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哈特正是基于对法律命令说理论缺陷的反思批判才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概念,认为法律不仅仅限于一种以国家威胁为后盾的服从命令。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理论缺陷与补正进行了系统阐述。根据奥斯丁的观点,主权者并不受法律的限制,主权者不属于命令的对象,他只是命令的发出者,这与法律的普遍性特性是对立的。

经典法哲学思想范式分析

哈特正是基于对法律命令说理论缺陷的反思批判才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概念,认为法律不仅仅限于一种以国家威胁为后盾的服从命令。它不是某个人的单方命令,立法者也要服从法律。法律命令说存在着显在的理论缺陷,它错误地把法律定位为一种以威胁为后盾的主权者命令。家长对儿子、国王对臣民、上帝对人都是优势者对劣势者发出的命令,而命令者作为立法者本身并无义务服从法律。法律命令说的错误主要表现在它把法律视为是被命令者单方服从性、命令的威胁性和立法者的特权性。关于法律概念的学说分为两类:一类是把法律理解为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另一类是把法律理解为与道德等同的道义法。在哈特看来,这两种法律概念都不完全正确,法律命令说把强制作为法律的特性,但却忽视了法律的正义性,而法律道义说虽然主张法律与道德具有内在联系,但却混淆了道德强制与法律强制的区别。二者的相同之处是,都把法律理解为一套规则。现实中对于法律的最为常见的理解是,法律是行为规则,但这并没有解释法律的本质,而只有把法律放置于法律与威胁、道德等现象中才能透彻地揭示法律的概念。

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理论缺陷与补正进行了系统阐述。法律在表面上具有命令、指令的特性,法律是一种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但这种命令实际上可能存在有多种情形,如暴徒的命令,行政命令,服从为天职,军队也是命令的法律,教会的命令等。这些命令也似乎符合了法律命令说的法律概念。其实这些都不是真正的法律,因为它们缺乏适用于所有人的法律普遍性特征。比如,把钱交出来,否则就被杀死;请不要闯红灯,否则应受罚;所有教徒都必须服从教规,否则这会遭受潜在的惩罚。这三种命令都是以威胁为后盾的行为范式。第一种是强盗的命令,第二种是行政命令,而第三种则是教会的命令。这三种命令有一个语言上的共同点,即都是祈使语气,其核心词语是应该、必须、请等。强盗的命令则更接近于法律的命令,法律确实存在着大量的义务性规范,如果违反这些命令的确要受到处罚,但强盗的强制命令是一种不能持久的命令,不具有针对所有人都适用的普遍性。但是,即便是法律被定义为具有持久性和普遍性的强制性命令,也是不周全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命令人们做什么或不做什么。”[11]从法律多样性上来分析,法律也并不全是命令,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法的内容、产生方式和施用范围。首先,在法的内容上,法律有强制性的规范,也有授权性的规范,比如授权性的契约、遗嘱等法律就不具有强制性特征。其次,在法的产生方式上,法律是由主权者所制定的。根据奥斯丁的观点,主权者并不受法律的限制,主权者不属于命令的对象,他只是命令的发出者,这与法律的普遍性特性是对立的。法律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法律制定者也不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这个立法者不必像对他人下达命令的人,即从定义上说处于其命令范围之外的人。像一个约定的发出者一样,他行使由规则授予的权力;通常他作为立法人必须置身于法律的范围内。”[12]在主权者与臣民的关系上,奥斯丁等认为主权者不必受法律约束,其理由是主权是至上的、无限的,而法律的服从主体只局限于臣民,法律是以威胁为后盾来强制臣民服从的命令,而作为命令发出者的主权者却不负有服从法律的义务,这显然是与法律的普遍性和持久性相违背的。最后,从法律的起源上看,法律也并非都是立法者有意的命令,比如习惯作为某些法律的来源,就不是来源于立法者的命令。因此,从以上三个方面看,法律被视为主权者的命令的法律概念是不能成立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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