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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哲学思想范式:法律思维的多维性与创造性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人在进行法律思维时必须掌握多重思维方法,而不能仅仅从法律规范本身来思考法律问题。我们可以把这种思维称为综合法律思维模式。“正是这些普遍性和抽象性,指导法律思维,左右法官意志,在平衡产生动摇时决定疑难案件的结果。”法律人要养成创造性思维习惯,法律的适用是一个创造性思维的过程,而不仅是对于法律的直接套用。法律规则是法院所必须遵从并体现于实际判决行为中的,法官只能在法律原则之内进行创造性活动。

经典法哲学思想范式:法律思维的多维性与创造性

法律人在进行法律思维时必须掌握多重思维方法,而不能仅仅从法律规范本身来思考法律问题。“我们的四分法分出了逻辑或类比的力量,它给我们提供了哲学的方法;分出了历史的力量,它给我们历史的方法或进化的方法;分出了习惯的力量,它提供了传统的方法;分出了正义道德社会幸福,即一个时代的风俗习惯,它在社会学方法中得到表达。”[29]法律的理解与应用都是一种思维创造活动,它不仅需要哲学的逻辑思维方法,还需要历史的分析手段,以及习惯传统分析法和伦理道德与现实生活分析的方法。我们可以把这种思维称为综合法律思维模式。首先,法律人要掌握法律目标思维法,在思考法律问题时首先要把握住总体方向,十分明确法律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法律哲学并非只是一种抽象玄妙之学,而是与现实法律实践息息相关,并时刻左右着法律职业人的执法理论与行为。“正是这些普遍性和抽象性,指导法律思维,左右法官意志,在平衡产生动摇时决定疑难案件的结果。”[30]法律哲学不仅影响着法官,而且影响着一般公众,只是人们并非总是意识到法哲学的存在。法律人要养成创造性思维习惯,法律的适用是一个创造性思维的过程,而不仅是对于法律的直接套用。“如果司法过程是创造性的,而不仅是一成不变的照本宣科,那么它产生的每一个裁决都会反映着这种问题并作出回答。”[31]法官有时需要像立法者那样进行思考,在面对多重价值相冲突时,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权衡这些相互冲突的价值。“在我们现有的知识状态下,在两个或者更多的社会利益相互冲突时,对它们的相对价值的评估,将由法官根据其中有多种因素互相协作的判断来作出,这就像立法者所做的一样。”[32]比如对于多重利益冲突,或利益与正义道义的冲突,法律人就不得不进行价值选择,而选择的标准应该是具有一定的超越性。公众一般认为立法者的思维是创造性的,而法官和律师的思维是模仿式的,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法官律师也需要创造性思维,而不能只是被动地把法律规定应用到具体案情中。法律规则是法院所必须遵从并体现于实际判决行为中的,法官只能在法律原则之内进行创造性活动。法官的司法行为既不是完全不受法律原则约束的完全创造性活动,也不是遵从前例的完全机械性再生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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