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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承认的基本保障:经典法哲学思想范式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法律承认的本质就是对自由平等的法权人格的普遍确认和有效保证。在交换中体现出法权人格之间互惠行为的相互承认原型,交换价值代表了主体之间的共识精神。而且这种“共同认识”被制度化为法律时,那相互承认的法权人格体系就会逐渐转换为现实的法律秩序。

法律承认的基本保障:经典法哲学思想范式研究

霍耐特研究黑格尔的相互承认理论的目的是揭示社会发展的进程,“结合相互承认关系结构内部的规范要求,来解释社会变革的过程”。[3]爱是承认的第一个阶段,是自我在他者之中的存在方式。爱主要表现在情侣关系、父母子女和友谊关系,而尤其是母亲与子女之间的承认关系,是霍耐特考察的重点。爱存在着个体独立性与依附性之间的张力,因而只有到法律阶段才能使个体获得人格独立,爱也必然要过渡到法律阶段。承认的第二阶段就是“法律承认”。这种法律承认是一种道德上主体间相互尊重的法律实证化过程。法律首先要确认人格的基本内涵,将人作为人来对待,即要把人当作人,“黑格尔借以得出法人定义的结构就只能采用法律承认的形式”。[4]其次,法律要确定“法权人格”的基本原则,把人当作自由平等的法律上的权利人。这就意味着,不仅要把人当作人,而且要把人当作自由平等的存在者,是一种法律承认的权利人,即法权人格。“仅当法律规范在原则上承认互动伙伴是自由和平等的存在,才有可能期待互动伙伴具有一种服从法律规范的自觉意志。”[5]再者,法律承认的后果使个人成为法权人格,这种法权人格既是被法律保护的人又是自觉遵守法律的人。“‘法律承认’概念首先仅仅是指这么一种情境:自我与他者作为法律主体相互尊重,唯一的理由是,他们都意识到在共同体中正当分配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6]这种“意识”就是一种法权人格能力,如果没有这种法权意识能力,法律承认就不会得以现实化。这也就意味着,法律承认不仅指法律对于法权人格的承认,也应该包含着这么一层意蕴:法律也必须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这也要求人们具有相应的道德责任能力。因此,法律承认的本质就是对自由平等的法权人格的普遍确认和有效保证。

基于冲突导致生命死亡的情感体验,人们才会意识到相互承认的必要性,只有在互惠条件下把自己和他人承认为平等的自由人格,自己与他人才能实现和平共存,避免相互伤害与生命搏杀。这种相互把对方作为独立人格来对待的理念,就是文明社会的根基。“他们已经承认他们的基本权利已经受到承认,并为主体间互为约束的法律关系悄悄地创造了社会根基。”“黑格尔把死亡的经验当作主体间提出合法个体权利意识的基本前提。”[7]这种斗争的死亡经验,就是黑格尔对霍布斯的原始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狼式斗争理论的继承与发展。由于人们为了避免相互殊死的斗争,就必然促使人们相互承认对方的权利人格,相互把对方作为法权人格为看待,这也就必然要求构建一个权威的共同体和共同规则的法律体系,来保证这种平等的人格秩序。法律构成了社会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共同基础,每个人在法律上都可以得到普遍的承认。因而,人与人之间的主体间性关系也就演变成了法律关系——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权关系的内容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劳动关系得以体现的。“主体必须彼此承认通过劳动创造和成为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性,以至于有一种合法占有财产的合适份额可以用来交换他们所选择的产品。黑格尔在交换中看到了法人之间互惠行为的原型。”[8]这里的“法人”本质上就是指在法律上被承认为拥有法律权利义务的法律人格。霍耐特继承了黑格尔的劳动、需求与满足和独立人格相互关联的法权思想,人类个体最初可能被抽象地定义为一个“既享受又劳动”的存在者,而社会制度的形成过程始于人类个体这两个特征在法律上的普遍化:一是个体欲望需求的合法期待与诉求;二是个体抽象地服务于他人的需求。主体必须彼此承认通过劳动创造而成为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性,以至于有一种合法占有财产的合适份额可以用来交换他们所选择的产品。在交换中体现出法权人格之间互惠行为的相互承认原型,交换价值代表了主体之间的共识精神。把财产权和市民社会概念置入于共同体机体之中,使共同体在个人财产权基石之上得以转型,“社会领域只能由法律关系来加以建构”,法律是主体之间相互承认的基本确认与保障。霍耐特把黑格尔的法权人格放在法律的视域中进行思考,强调并突出了法权人格与法律的关系,认为黑格尔的法权人格概念是一个历史命题,是一种法律现实化的人格生成过程。由此看来,法权人格的生成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法律是法权人格生成的形式要件,而财产权和契约交换才是法权人格生成的现实基础。法权人格、法律和财产权的三位一体是现代法治生成的基本前提,也同时是法治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从法权人格理念角度看,法权人格是法律主体,是财产权和契约关系主体,还是相互尊重的社会成员。从主体间性的承认理念角度来看,法权人格蕴含着一种社会和解,亦即自由平等的主体之间相互承认的“我与他”的和谐统一和我与社会的和谐统一。只有当每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他人都是法权人格时,社会和谐才能出现。而且这种“共同认识”被制度化为法律时,那相互承认的法权人格体系就会逐渐转换为现实的法律秩序。原来特殊个人之间的相互承认的双方共同意志,现在由法律变成了所有人的普遍意志,因而,原来个别人之间相互承认的法权人格主体也就变成了一种社会法权人格体系,即法权人格集合体。用霍耐特的话说,法权人格体就是“集体法律主体”。(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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