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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据的学理分类在《民事诉讼法》中详解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在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类民事诉讼证据解读后,进一步对证据制度进行抽象,从证据的来源、证据在诉讼中的功能与特点出发,在学理上对证据进行划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均为实物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本证提出当事人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这种证据被称为反证。

我国证据的学理分类在《民事诉讼法》中详解

我们在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类民事诉讼证据解读后,进一步对证据制度进行抽象,从证据的来源、证据在诉讼中的功能与特点出发,在学理上对证据进行划分。共计八类。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这两类证据是以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进行划分的。言词证据,是以自然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通过陈述来描述案件事实的真相,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人的结论等。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其实质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判断。实物证据则与之相反,没有自然人的叙述,而是以物证的形式起到证明作用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有的物以其记载的文字内容来证明事实,有的物以其自身属性的外在表现来证明案件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均为实物证据。

(二)本证与反证

这类证据是以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人的关系为标准划分的。本证是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该当事人为确认某种有利于己方的事实,或者否认某种不利于己方的事实,提出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对于这个证据,处于对抗地位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应当举出相应的证据对抗本证。负有举证责任的本证提出当事人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这种证据被称为反证。需要注意的是,反证并不提出新的事实,而是证明自己否认成立的证据。一方当事人提出本证,另一方当事人否认本证。

一般而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还会使用抗辩。抗辩是提出新的事实。例如原告主张作为被告的股东抽套公司注册资本金。为证明该观点,原告举出本证:根据工商局提供的公司注册文件,被告的资金在某日上午进入公司账户,第二日下午公司就将该笔资金退回到被告账户中。对于这条证据,被告首先否认其真实性,这是提出的反证。前述案例中,如果被告不知道公司是这样完成注册资本登记的,相应的转账票据、凭证上的签字并不是被告自己的亲笔签字,该签字是伪造的。这些证明活动是对原告提出本证的反证,但是仅仅否定本证的真实性,被告并不能实现其诉讼目的。被告还要向法庭提出新的证据,以证明其完成出资。假如在前述案例中,被告提交了一份股东会决议和一份公司账册,该决议表明,被告原来并不是公司股东,而是公司债权人,被告同意将债权转为股权,随后公司调整了公司账册,被告提出的两项书证,即公司账册和股东会决议,证明被告完成了出资,从理论上讲,被告的新证据构成了对原告证据的抗辩。(www.xing528.com)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这类证据是以证据与证明事实之间的关系为划分标准分类的。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房产证能够直接证明房产权属状态;银行资金记录可以证明存款数量;亲子鉴定可以直接证明亲子关系等。间接证据是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不能直接证明主张的事实。例如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自己1万元借款,并向法庭提供了自己的银行交易记录,原告曾在案发前2个月提取1万元现金。又如原告起诉被告某食品公司出售有害食品,致使自己食物中毒,并出具了购买食品的发票。在这两个案例中,无论是银行交易记录还是购买食品的发票都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的主张是成立的。

虽然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低于直接证据,但是我们并不能否认间接证据的价值。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案件事实难以查明,这些案件发生时间久远,加之有些当事人出于“自我保护”心理,不愿意将对己不利的证据提供给法庭。许多案件是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立案的。因此,当事人只能向法院提供间接证据,当间接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时,就可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效果。直接证据是一个已经发生的事实结果。对于一个结果而言,直接证明该结果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如果以该直接证据是否真实为证明目的,仍然由直接证据来证实,但是对于最终结果而言,其直接证据的直接证据为间接证据,所以间接证据可以证明直接证据是否真实。而我们划分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以一个证明对象为参照物的。

(四)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这种证据划分是以民事诉讼证据的来源为标准划分的。原始证据也叫第一手证据,该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一般而言,当事人陈述就是原始证据,因为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亲历者,是民事争议的利害相关人,因此,当事人陈述属于原始证据。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是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二手证据,并不直接来自案件事实。例如一件离婚案件中,主张离婚的原告声称被告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并说出了实施家庭暴力的时间和地点。原告请邻居为其作证,该邻居在举证前突发心脏病死亡,但是该邻居曾经跟其女儿在通电话时提到邻居家庭暴力的事情。对于实施家庭暴力这一事实而言,该邻居女儿如果作为证人,其对家庭暴力事件的耳闻属于传来证据。显而易见,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要低于原始证据。证据经过的流传环节越多,证据的真实性就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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