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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中的除权判决要求及程序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人应当在公告届满的次日起1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应当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除权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

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中的除权判决要求及程序

一、除权判决的概念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解决票据是否有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公告届满的次日起1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二、除权判决的效力

除权判决的效力,是指除权判决在法律上的执行力。除权判决应当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除权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

除权判决有以下效力: ①被催告申报权利的票据丧失效力,即持有该票据的利害关系人不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但利害关系人对除权判决有异议的,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221 条的规定提起诉讼。②公示催告申请人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除权判决的撤销

《民事诉讼法》对除权判决的撤销未作明文规定。当事人对除权判决有异议的,既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提起再审之诉,这对因除权判决而影响其权利的人是不利的。为了保障所有票据关系人的权益,《民事诉讼法》也作了诉讼救济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3 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 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解释》第460 条对何谓正当理由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①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②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③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④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⑤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本章小结】

1.本章介绍了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一般理论,包括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及特征、适用范围及条件、具体的审判程序,并特别介绍了除权判决。(www.xing528.com)

2.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有较为严格的限制,目前只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公示催告的申请。

3.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只有申请人,而无被申请人。无论是除权判决,还是终结公示催告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均不得提起上诉,公示催告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4.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思考题】

1.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2.申报公示催告的条件是什么?

3.除权判决的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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