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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梳理及问题提出,民法典编纂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认为,孙杰发表的言论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4]这两起案件出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10月19日公布的四起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典型案例,法院均在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已故英雄人物名誉的同时,认定其侵害了公共利益。最后,还需要对认定“公共利益受损”后,可能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进行合理预测。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梳理及问题提出,民法典编纂理论与实践

案例一:原告葛长生诉称,被告洪振快在《炎黄春秋》杂志2013年第11期上发表了《“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使用隐晦阴暗的手法,通过所谓考据历史的名义或者假借网民、“红卫兵”之口等手段,引用不同信息来源细节表述上的轻微差异,以断章取义、主观推断和故意误导等方式,污蔑、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被告洪振快认为,只有建立在被告发表的文章存在侮辱、诽谤侵权的情形才可能产生侵权的后果,进行历史研究的目的是探求历史真相,行使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

法院认为,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国公众树立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终身的精神指引。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上看,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在此意义上,案涉文章侵害的不仅仅是葛振林个人的名誉和荣誉,并且侵害的是由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3]

案例二:2013年5月22日,孙杰在新浪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中含有损害烈士邱少云形象的不当言论,而加多宝公司随后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并配了一张与文字内容一致的图片。(www.xing528.com)

法院认为,孙杰发表的言论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4]

这两起案件出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10月19日公布的四起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典型案例,法院均在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已故英雄人物名誉的同时,认定其侵害了公共利益。笔者认为,一方面,将“公共利益受损”纳入该类侵权案件的损害后果,作为构成侵权成立的认定条件之一,势必会扩大对已故英雄人物名誉保护的范围,对完善该主体名誉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我们还需要对认定“公共利益受损”所带来的利弊进行慎重考量,对其中存在的理论困境进行深入分析。首先,这两起案件在通过现有的一般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理论可以解决的情况下,认定其侵害了公共利益的意义何在?其次,“已故英雄人物”这个权利的主体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就该主体自身性质的界定问题上还存在诸多争议,其不仅涉及死者人格利益的问题,还可能会涉及“公共人物”这一特殊名誉权主体的问题,再引入“公共利益”这样一个难以界定的标准作为损害后果是否合理?我们不仅要解决权利主体上的理论难题,同时还要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这里的公共利益所涵盖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应如何防止公共利益泛化后同公民言论自由产生的冲突?最后,还需要对认定“公共利益受损”后,可能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进行合理预测。认定公共利益受损是否会影响到赔偿金额?是否会导致起诉主体的扩张?对该类主体名誉的保护期限又应该如何规定?基于对上述问题的困惑与担忧,本文试图对将公共利益纳入已故英雄人物名誉保护范围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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