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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的过错划分与争论:主观与客观立场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陆法系国家将过错划分为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英美法系国家不仅认可这种划分,在其整个侵权法发展史上,也存在着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的争论。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主流观点认为,对于故意侵权而言,持主观过错的立场,故意表现为一种积极追求或放任的心理状态;对于过失侵权,则持客观过错的立场,不再与道德的谴责性相关联。

英美法系国家的过错划分与争论:主观与客观立场

在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过错能力制度上,英美法系国家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17世纪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的观点认为,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未成年人在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承担责任的理由,未成年人需要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责,年幼不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这种做法的理由除了培养未成年人的独立性之外,还有就是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就应该给予公平的赔偿。这一时期的英美法对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也同样规定需要承担责任。在Weaver v.Ward一案中,法官认为,即便引起他人损害的被告是疯子,他也应当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14]由此可见,英美法系国家早期并没有承认过错能力制度,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一律要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后来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法法院也逐渐开始改变这一做法,在过失侵权类型的具体案件中,开始将未成年人的理解能力作为过错的判断前提,需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成熟度等因素,具有了一定的主观色彩。作出改变的理由是不能让未成年人负担过重的责任,否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健全人格的塑造。在英美法系国家,对精神病人的侵权过错进行认定时,不考虑行为人的识别能力,只要是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未达到“理性人”的注意义务的标准,就应该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智力上的缺陷、暂时性或永久性的精神失常,通常不构成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理的相关因素。[15]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英美法对过错能力制度逐渐予以认可,开始考虑未成年人的识别能力因素。但是与大陆法系国家中采纳主观过错的国家相比,过错能力制度仅限于未成年人,不包括精神病人。在故意侵权类型中,英美法系国家不考虑年龄和识别能力因素,未成年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将过错划分为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英美法系国家不仅认可这种划分,在其整个侵权法发展史上,也存在着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的争论。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主流观点认为,对于故意侵权而言,持主观过错的立场,故意表现为一种积极追求或放任的心理状态;对于过失侵权,则持客观过错的立场,不再与道德的谴责性相关联。(www.xing528.com)

从英美法系国家过错能力制度和过错的两种类型的关系来看,除故意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不考虑未成年人的过错能力外,过失侵权也并没有完全采取纯粹的客观过错的立场,仍带有一定的主观特性,考虑未成年人的过错能力。

综合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除完全采纳客观过错的国家没有规定过错能力制度外,规定过错能力的国家,其对过错的态度多多少少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主观过错是过错能力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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