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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交易:财税筹划实例解析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甲公司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回购价格大于原价格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方法一,商品已发出,但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售后回购”协议,甲公司将商品或者货物移交给乙公司,但是不开具体发票。

售后回购交易:财税筹划实例解析

在具体操作环节,企业在“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才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对企业涉税利益更划算呢?目前有许多媒体上发表文章陈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观点,这里我们先作一个归纳。

甲公司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回购价格大于原价格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对于回购期间的财务费用摊销,会计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而税法把这部分费用作为回购产品的成本核算,当期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转回的时候将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

分析甲公司的业务情况,可以用两种方式处理。第一种,商品已经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开出。第二种,商品已经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出。以上操作方法落实到会计处理上,根据不同的政策依据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三种方法。

方法一,商品已发出,但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售后回购”协议,甲公司将商品或者货物移交给乙公司,但是不开具体发票。其业务操作流程如图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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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商品已发出,但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处理,售后回购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要确认收入,形成的是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相关会计处理为

2012年12月:

借:银行存款 117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00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能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应以可能取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减少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

=(1000-800)×25%=5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500000

财务费用=(1200-1000)×1÷5=40(万元)

2010年12月及以后4个月的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 4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400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400000×25%) 1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100000

2013年5月1日将该批商品购回:

借:其他应付款 120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0

方法二,商品未发出,也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售后回购”协议,但是甲公司未将商品或者货物移交给乙公司,也不开具体发票。其业务操作流程如图2-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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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商品未发出,也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操作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即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发布后,对于售后回购本质上是融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则会计与税法不会产生任何差异,不产生递延所得税。(www.xing528.com)

售后回购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也不确认收入,不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2012年12月: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0

2012年12月及以后4个月的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 4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400000

2013年5月1日将该批商品购回:

借:其他应付款 120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0

方法三,假定商品已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售后回购协议”,甲公司将商品或者货物移交给乙公司,同时开具发票。其业务操作流程如图2-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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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假定商品已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

甲公司用售后回购的方式处理该批商品,在交付和回收商品环节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处理。

2012年12月:

借:银行存款 117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1700000

借:发出商品 80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0

借:财务费用 4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400000

2012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0+40)×25%=60(万元)

税法上当期应缴所得税=(100+240)×25%=85(万元)。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00000

所得税费用 250000

贷: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 850000

2013年5月1日甲公司以1200万元的价格将该批商品购回,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取得的进项税额抵减了前面缴纳的增值税,而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则构成采购成本,抵减了前面产生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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