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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债转股业务所得税相关规定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税务处理-债转股业务所得税相关规定

企业进行债转股,实际上是一个复合型的交易过程,在税收方面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这里我们简单地作一些提示。

1.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本案例中,JF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400万元;FH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对J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16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00万元。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本案例中,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JF公司当年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400万元;FH公司也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00万元,同时按该债权的账面价值2000万元确认对JF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在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是一致的,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此外,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www.xing528.com)

根据前面的分析,债务人因债转股业务而增加的股本和资本公积,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本案例中,如果执行的是新会计准则,JF公司由于债转股业务增加股本200万元,资本公积1400万元,应缴纳印花税为

(200+1400)×0.05%×10000=8000(元)

如果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JF公司增加股本200万元,资本公积1800万元,应缴纳印花税为

(200+1800)×0.05%×100000=10000(元)

可见,由于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对于债转股业务的处理存在差异,即使对于同一笔债转股业务,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的方法和金额不同,从而导致计缴印花税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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