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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对环境与人权关系的认识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2008—2015年发布了五项决议确认气候变化与人权的关系。二是10/4决议,承认国际合作对实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可能是必要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大会于2010年在坎昆召开。这一说法反映了很多发达国家愿意接受气候变化干扰人权享有的说法,但并不承认这种干扰违反了国际人权法律。

国际社会对环境与人权关系的认识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2008—2015年发布了五项决议确认气候变化与人权的关系。

一是7/23决议(2008年),承认气候变化对世界各地的人们和社区带来直接而深远的威胁,并对人权的充分享受有显著的影响。

二是10/4决议(2009年),承认国际合作对实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可能是必要的。

三是18/22决议(2011年),承认“人权义务、标准和原则有可能通知、加强在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和国内政策制定,推进政策连续性、合法性和可持续结果”以及即使由于气候变化产生了不利影响,“在任何情况下人们的生计都不应被剥夺”。

四是26/27决议(2014年),明确表明“应当继续解决气候变化与人权问题,因为它们与国家的人权义务有关”。

五是29/15决议(2015年),阐述了“国家的人权义务”,并且呼吁对“气候变化与最影响人类身体和精神健康权利的关系”进行研究。(www.xing528.com)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大会于2010年在坎昆召开。《坎昆协定》正式承认了气候变化和人权的联系,缔约方一致同意强调国家“应当在气候变化相关的所有行动中全面尊重人权”。

2015年《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的共同关切,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问题时,应当尊重并促进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民权利、当地社区权利、移民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处境脆弱的人民的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和代际公平,以及考虑到它们在这些方面的义务。

尽管气候变化对人权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承认,但人权高专办也指出,“这些(负面)影响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符合侵犯人权的要求是不太明确的”。这一说法反映了很多发达国家愿意接受气候变化干扰人权享有的说法,但并不承认这种干扰违反了国际人权法律。

尽管如此,人权高专办总结道,不论国家行为是否造成气候变化,从而侵犯特定人的权利,它都有义务消除气候变化对人权的影响。这是因为,“人权法要求每个国家要比仅仅拒绝干扰人权本身做得更多,它也要求国家承担审慎义务去保护其他受到损害的自然资源”。相应地,人权高专办确认了适用国家义务的情况。例如,保护个人不受可预见的气候相关威胁和危险的义务,以及提供信息获取和决策参与的义务。人权高专办也确认,基于国际合作义务,国家有义务解决气候变化的跨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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