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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如何实施查封、扣押的百问百答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25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如何实施查封、扣押的百问百答

查封和扣押是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临时措施。查封是指为了保证当事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限制当事人处理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依法强行扣押到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占有的行政强制措施。[30]

具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的行政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此外,还应该依照《行政强制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且载明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当场交给行政相对人,这是与交付冻结决定书和清单的最大区别。办案人员还应该注意,制作清单时,应该详细登记扣押物品,做到信息尽量明确、全面,一式两份,并由调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查封和扣押并非行政机关的最终决定,具有暂时性。行政相对人可能只是涉嫌违法,为了减少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和提升行政效率,查封、扣押的期限一定要合理,不宜过长。

行政机关对所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具有保管义务,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指定当事人保管、委托第三人保管。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和扣押措施以后,应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在遇到解除查封、扣押的法定情形时,应该及时解除对行政相对人的场所、设施、财物的查封和扣押。

总之,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www.xing528.com)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25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郑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文广新局”)接到有关举报后,于2011年6月29日以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市场报网络版河南频道为由,对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3号楼2单元2102室进行检查,该场所显示为人民日报市场报网络版河南频道,内设有总编室、副总编室、财务室,该场所负责人为卢某。文广新局遂以卢某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了郑文广新抽证字【2011】第0000107号抽样取证通知书,查扣该场所电脑主机3台,并给卢某出具了查封、扣押、取证物品清单。[31]

《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据此规定,文广新局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文广新局既未提供扣押7日内对该抽样物品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也未提供可以延期扣押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应当视为其扣押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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