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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诉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婆、媳关系,牛某某与杜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曾经常发生家庭矛盾,后为维护其家庭关系,2016年母亲节当天,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分得8.1亩土地交由原告耕种,自2017年起至2020年秋终止。故原告牛某某虽已历经生活艰辛,但较之被告王某某目前的生活处境,更具有优势地位,如仅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由主张继续耕种土地,不应获得支持。

牛某某诉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婆、媳关系,牛某某与杜某某(王某某长子,已于2014年去世)在共同生活期间,曾经常发生家庭矛盾,后为维护其家庭关系,2016年母亲节当天,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分得8.1亩土地交由原告耕种,自2017年起至2020年秋终止。在签订该合同前,原告已种植该土地11年,现因原告违背诚信不履行该承包合同,故诉至法院,主张按照诉讼请求维护权利。

【法院裁定】庭审查明,原告牛某某虽在2017年前长期经营诉争土地,但并未向被告王某某支付任何费用,故予以认定双方系赠与合同纠纷,该赠与合同的标的即为该让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鉴于赠与行为的无偿性,而受让人属纯获利益的一方,因此,法律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出现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被告王某某虽负有赠与义务,但已年近七旬,长期在当地农村生活居住,主要依靠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口粮田满足生活温饱问题,并未发现其有其他重要生活来源线索,而随着其年事愈高,如无法继续获得所赠与的土地经营权,势必影响其家庭生活。故原告牛某某虽已历经生活艰辛,但较之被告王某某目前的生活处境,更具有优势地位,如仅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由主张继续耕种土地,不应获得支持。(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本案中,法院的裁定不是依据的合同法条款,而是依据调查获得的实际情况,结合民事法律的赠与条款,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裁决。因为过去被告同意无偿让原告耕种自己赠与的土地,如今被告年事已高,没有其他谋生门路,只能靠耕种自己的土地维持生计。所以,法院基于这样的考虑作出将土地耕种权收归被告的裁判,属于撤销赠与的法律行为。虽然这个裁定合情合理,但是从《合同法》角度讲却不太合法。如果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情事变更”的情形,经过当事人的协商,或者经过法院判决,可以撤销或者提前终止合同的执行。但是,在作出裁决之前,法院应该适用诉前调解程序比较妥当。如果原告不同意调解解除合同,法院还可以依法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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