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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法概论:信用主体救济原则及时有效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主体权益及时救济原则是指当信用主体向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等寻求救济时,相关主体应该及时处理,以确保其信用权益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救济。行政机关在行政效率原则指导下,遵循信用权益及时救济原则并无制度等方面的障碍。

社会信用法概论:信用主体救济原则及时有效

信用主体权益及时救济原则是指当信用主体向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等寻求救济时,相关主体应该及时处理,以确保其信用权益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救济。行政机关在行政效率原则指导下,遵循信用权益及时救济原则并无制度等方面的障碍。那么,法院审理纠纷有其内在的时限规律,如何遵循信用权益及时救济原则呢?法院在受理信用权益纠纷时应该尽可能地先调解,调解不成时应尽可能地采用简易程序处理。另外,还可以建立信用纠纷禁止令规则,如当信用权益纠纷案件短时间无法得到处理,应该根据情况选择在诉前发布临时禁止令,或者在审理中和裁判前发布暂时禁止令,以及判决时颁发的最终或永久禁止令来中止或终结信用权益侵害行为。此外,总体而言,行政救济的效率比司法救济更快,这是行政机关天然具有的优势。

之所以要确定信用权益及时救济原则,是考虑到两个层面的因素:其一,源自“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的内在要求,正义在时间维度上表现为在合理的期限内得到权益救济,以确保特定权益处于持续稳定的状态,如信用主体的征信信息有误得不到及时更正,那么信用主体在征信机构的信用评价就可能持续降低;其二,源自信用权益客体的外在要求,信用信息作为信用权益客体之一,信用信息一旦泄露,就存在被其他主体备份的可能性,泄露的时间越长就越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影响,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往往会引发负面效应的连锁反应。(www.xing528.com)

及时救济原则要求无论何种救济途径,均应有明确的时间规定,有助于约束纠纷当事人和纠纷解决主体的行为随意性,克服权益救济周期拖延的困境,确保整个权益救济过程连贯。尽管要求尽可能缩短时间,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跳过必经程序,否则容易引发程序不正义,毕竟寻求权益救济目的就在于实现正义。因此,把握“及时救济原则”既不能盲目追求“短时办结”,也不能任意“拖延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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