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事故给人类及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带来了重大的跨界影响,严重阻碍了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在认识到工业事故跨界影响所带来的危害的同时,人们也逐渐意识到有效预防工业事故对人类和环境的负面影响之重要性和紧迫性。虽然,突发性工业事故跨界影响乃是一个在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和跨界损害国家责任制度以外有待于我们研究填补的新领域,依赖于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社会的进一步合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业事故跨界影响就可以被漠视。需要明确:法的目的是防止、减少和消除侵害,是保障公平和正义。国际环境法亦然。建立健全跨界影响补偿责任制度,以保证受害者的损害能够得到切实公平有效的救济。
权利不是绝对的。从传统国家责任到跨界损害责任,再到跨界影响补偿责任,这充分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1]裴广川、林灿铃、陆显禄主编:《环境伦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58~362页。
[2]林灿铃:《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6页。
[3]林灿铃:“工业事故跨界影响的国际法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1期。
[4]参见《工业事故跨界影响公约》第1条第4款。
[5]参见《工业事故跨界影响公约》第1条第3款。
[6]参见联合国大会第51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1/10)《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工作报告》第202页:《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第1条。
[7]参见联合国大会第51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1/10)《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工作报告》第202页:《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第1条评注。(www.xing528.com)
[8]参见联合国大会第51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1/10)《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工作报告》第208页:《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第2条评注。
[9]如1990年8月2日,伊拉克无视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准则,非法入侵和占领科威特,并向大海倾倒原油和战败后纵火焚烧科威特油井,由此造成无法估量的大气和海洋污染以及对他国的严重侵害。
[10]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6页。
[11][英]斯塔克:《国际法导论》,赵维田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38页。
[12]参见联合国大会第51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1/10)《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工作报告》第95页:《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1条。
[13]参见联合国大会第51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1/10)《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工作报告》,第208页。
[14]林灿铃:《国际法上的跨界损害之国家责任》,华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3页。
[15]参见《空间实体造成损失的国际责任公约》第2条和《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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