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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宏观调控的法学意义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学上,自我国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以来,“宏观调控”就进入了经济法理论的视野,宏观调控法也与市场规制法等成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是一种国家行为或政府行为,经济法法学者着重研究的是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实施宏观调控行为的主体、宏观调控权的性质以及宏观调控主体的义务与责任等。

经济法与宏观调控的法学意义

宏观调控”是一个出自宏观经济学的概念,国外学者的相应提法不少,如“宏观经济调控”(macroeconomic regulation),“宏观经济协调”(macroeconomic coordination),宏观经济政策(macroeconomic policy)。[23]尽管这些提法各异,但是核心内容都是对国民经济总量的调控,以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物价水平的稳定以及充分就业等。我国有的经济学者将经济结构的调整也包括在宏观调控之内,[24]反映了我国亟须加强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现实国情。

在法学上,自我国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以来,“宏观调控”就进入了经济法理论的视野,宏观调控法也与市场规制法等成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5]经济法学对“宏观调控”的理解与把握自然不同于经济学界,要体现法律科学的特点,而“除了行为之外,法律别无客体”,[26]行为主义法学者甚至把法看成是国家和公民的行为。在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是一种国家行为或政府行为,经济法法学者着重研究的是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实施宏观调控行为的主体、宏观调控权的性质以及宏观调控主体的义务与责任等。另外,在我国经济法理论中,“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相对应,区分依据主要是国家调节经济手段的强制性程度。宏观调控措施具有总体性和宏观性,但也会对微观的市场主体产生间接影响;市场规制措施针对的是微观的市场主体,对市场主体产生直接影响,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当然,这种区分也不是绝对的,许多宏观调控措施并不直接及于企业和个人,但对于各“中间调节主体”却是直接和必须执行的,[27]如中央银行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之于各商业银行就是如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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