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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考虑下的姑表舅表通婚事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治考虑作为缔结婚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古已有之。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部分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姐妹之间通婚的事件。上层统治者通过此规定禁止不同阶层的人们自为婚姻,从而达到维护自身门第族望和政治经济利益的目的。它将“媒妁之言”定为婚姻的法定条件,即男女婚姻之事,必有媒妁参与。在这种情况下封建家长掌握了男女双方婚事的决定权,作为当事人的男女则成为被动的参与者。

政治考虑下的姑表舅表通婚事件

唐代表亲婚的存在和发展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既有社会现实的因素,又受前代社会的影响,择其要者,主要有三:

1.政治因素的影响

在古代阶级社会,婚姻无形中会具有政治化的倾向,中上层阶级更是如此,他们往往以联姻的方式加强联系,建立彼此之间的联盟,以维护和提高自己及其家族的政治利益和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因素在婚嫁的过程中就会占主导地位,男女双方当事人被视为局外人并被迫参与其中。

政治考虑作为缔结婚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古已有之。前代君王为了拉拢臣僚官员、不同家族官僚为了巩固自己及其家族的地位,往往采取联姻的方式。武帝“金屋藏娇”即是广为流传的事例。武帝为胶东王时为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以争取继承大位娶其姑母馆陶公主之女陈阿娇为妻,从而得到其姑母的支持并最终登上皇位。

这种现象在唐代同样存在且表现比较明显,相关事例不胜枚举。李唐皇室为了拉拢臣僚官员、巩固其统治地位经常以公主及宗室女与外戚贵族官僚联姻。这一点我们通过前文分类中所举事例即可说明。太宗女北景公主下嫁其姑母平阳公主与柴绍之子柴令武;高宗女太平公主下嫁其姑母城阳公主与薛瓘之子薛绍。不同官员及家族之间为了巩固和提高自己及其家族的地位也是如此。山东旧士族崔、卢、李、郑、王几大家族之间世代通婚以维护其门阀族望及政治地位。

在这一过程中,皇室、不同官僚和家族及部分下层民众以联姻为手段加强了彼此之间的联系,巩固并提高了他们的政治地位。同时使他们之间的政治力量达到某种平衡,有利于政局稳定和社会发展。

既然政治利益是其主要考虑的因素,那缔结婚姻主要是在皇室与官僚、不同官僚与家族之间进行,其通婚范围之狭小是可想而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部分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姐妹之间通婚的事件。

2.门第等级观念的影响

唐代婚姻中的门第等级观念是指在婚姻过程中对于门第和等级有严格的限制和要求,时人的婚配活动只能在相应的门第和等级之间进行,不能超出各自的通婚范围并有法律上的强制规定。所谓“当色相婚”“当色为婚”“门当户对”即指此而言。(www.xing528.com)

此观念古来有之,至魏晋时士族产生、门阀政治形成并得到快速发展,它也随之强化并达到顶峰。隋朝统一,科举制度创立,门阀政治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此观念有所弱化。但正如列宁所说:“旧的社会制度消失了,但它在人们的意识中是不可能一下子就消失的,还会有不少人留恋过去。”[14]因此,门第等级观念仍存在时人的意识中并影响着当时的社会。上层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标准将社会上的人们划分为不同的阶层和等级,同时规定不同阶层和等级进行婚嫁的范围并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唐律疏议》卷十四载:“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15]简而言之:相互对等的门第等级进行婚配活动,不能与自己等级高或者低的阶层进行通婚。上层统治者通过此规定禁止不同阶层的人们自为婚姻,从而达到维护自身门第族望和政治经济利益的目的。

但是此观念将男女婚嫁之事限定在特定的阶层之内,使得男女婚配过程中选择的范围较为狭窄,尤其对中上阶层更是如此。在此基础上受“亲上加亲”观念的影响,从而会出现一部分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姐妹之间通婚联姻的事件。更有甚者有时会出现几大家族之间世代互相联姻之事。如《清河崔府君后夫人范阳卢氏墓志》即记载了卢、崔、李、郑几大家族之间数代互相通婚的事例。

3.传统习俗观念的影响

这里所说的传统习俗观念主要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唐代,也可以说在整个古代社会,男女婚姻之事一般都要履行这一程序,他们的婚姻才会被世人所接受,为法律所认可。

在婚姻中的这种习俗观念自古已有,所谓“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16],“男不亲求,女不亲许”[17]即为此观念的反应。男女婚嫁之事必有父母、媒人的参与方可,至于自由恋爱那是不允许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此习俗不断强化和规范化并逐渐为世人所接受。至唐代更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所谓“为婚之法,必有行媒”[18]即是指此而言。它将“媒妁之言”定为婚姻的法定条件,即男女婚姻之事,必有媒妁参与。在这种情况下封建家长掌握了男女双方婚事的决定权,作为当事人的男女则成为被动的参与者。而家长在这一过程中主要考虑的则为传宗接代、延续家族、供奉祖先。即所谓“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代也,故君子重之”[19]。至于男女双方是否情愿、有无感情基础则基本不予考虑。它保证了宗族家长对儿女婚姻的绝对控制权,从而维护了宗族家长的权威,有利于以宗族家长制为基础的基层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使男女婚嫁之事顺利进行,从而实现其“重人伦”“广继嗣”“求内助”的婚姻理念。

但是,在这种习俗观念的影响下,男女婚姻之事几乎完全地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决定,对于男女双方是否情愿,有无感情基础等则基本不予考虑,使得男女婚嫁时选择面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一部分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姐妹之间通婚联姻的事件。

传统习俗观念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外,还有一点也需要注意,即表亲婚作为原始婚俗的遗迹在唐以前的周秦汉魏晋各个朝代均有存在,对于其表亲婚的存在和发展也有一定影响。如汉武帝的皇后陈阿娇即为其姑母馆陶公主之女;魏晋时期王、庾、桓、谢几大家族之间世代互相通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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