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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优化考虑下的公司控股架构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走出去企业”主要有两类控股架构:红筹和内资架构。例如,作为一个地区,用香港投资美国,因为没有双边税收协定的保护,从美国公司派往香港的股息将被征收高达30%的预提所得税。除特殊情况外,内资架构下的中国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分配属于免税收入。然而,当企业在境外设立市场营销、销售乃至研发中心后,内资架构就要考虑海外机构收入的中国税务问题。对于走出去的投资而言,合理筹划控股层级和架构都有助于优化整体税负。

税务优化考虑下的公司控股架构

目前“走出去企业”主要有两类控股架构:红筹和内资架构。为了便于理解,我们以如下的两个典型架构图为例说明。

图35 走出去典型架构图

红筹架构下,投资人及创始人一般通过各自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有融资主体(一般为开曼企业),然后通过香港公司全资持有境内外运营公司股权。运营公司逐层向上分派股息时,需要考虑股息预提所得税影响。以香港公司—中国运营公司架构为例,中国公司分派税后股息需要为香港母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在内地—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下,满足一定条件(如:控股比例、境外母公司商业实质等)时,该税率可以降低到5%。因此,从降低整体税负角度看,企业应关注运营公司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股息预提所得税规定、税率优惠的可能性及需要满足的条件等。

因为地理位置便利、专业服务机构配套齐全、本土税制简单等因素,香港是“走出去企业”最乐于采用的平台。然而从税务角度考虑,香港是否适用于所有的海外目的地呢?例如,作为一个地区,用香港投资美国,因为没有双边税收协定的保护,从美国公司派往香港的股息将被征收高达30%的预提所得税。然而,这个问题也并非没有解决方法,通过在香港和美国之间设立有商业实质的夹层公司,高额的股息预提所得税也有机会被减免。(www.xing528.com)

除特殊情况外,内资架构下的中国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分配属于免税收入。然而,当企业在境外设立市场营销销售乃至研发中心后,内资架构就要考虑海外机构收入的中国税务问题。未来这些境外实体的利润若要向中国母公司进行分派,则应考虑中国母公司对应的实际税负,如:境外所得税负担水平、是否需要就境外股息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充分性及文档要求等。对于走出去的投资而言,合理筹划控股层级和架构都有助于优化整体税负。

如果“走出去企业”想从内资架构转换为红筹架构以满足海外上市的需求,则需要经过股权重组,其中产生的税负量级与重组标的的规模、重组步骤、投资人诉求等因素息息相关,是一项浩大的工程。这些企业除了需要关注法律影响,也需要未雨绸缪税务方案,以降低重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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