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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要件规范本质:《刑事归责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一些在客观上判断危害行为有困难的案件,往往就从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上进行解释,然后以其他要件的具备为理由,反过来说,行为在客观上也是危害行为。从客观上来看,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客观危害。

犯罪客观要件规范本质:《刑事归责研究》成果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由于强调犯罪构成的整体性和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制约,忽视了对犯罪客观要件本质特征的深入研究,使得犯罪客观要件呈现形式化的特征。各种刑法理论著作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研究一般都限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概念、基本特征、危害行为基本形式、危害结果的分类等问题,而对于如何在客观上将危害行为与非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与非危害结果区别开来缺乏论述或语焉不详。我们在客观上判断某个行为是否为危害行为,某个具体结果是否为危害结果时,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基本上认为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具体判断属于分则具体犯罪所研究的问题。因此,我国犯罪客观要件的判断具有经验判断的特征。对于一些在客观上判断危害行为有困难的案件,往往就从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上进行解释,然后以其他要件的具备为理由,反过来说,行为在客观上也是危害行为。例如,对于行为人误把白糖当成是砒霜给人食用的案件,我国刑法学界基本上都是将这个案例作为认识错误问题放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中进行讨论,或者是放在定罪中进行研究,似乎这一行为在客观上属于危害行为是毫无疑问的,没有特别研究的必要。而且在分析这种行为的危害性质时,认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有意识地实施该行为,表明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只是由于认识错误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故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未遂。[34]在这个教学案例中,行为在客观上是否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值得研究的。[35]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危害社会的意识,来说明行为在客观上的危害性质,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来说明行为在客观上是一种危害行为。究其原因,就在于我们采取的整体考察和判断的思维模式,掩饰了问题的实质,使我们对于犯罪客观要件中所体现出来的规范本质缺乏深入的研究。

“犯罪成立理论,不是经验判断,而是一种规范判断。规范来源于价值体系,而不是来源于犯罪的现实。因为刑法的概念体系所要面对的自然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现实,也就是生活的现实。但是,先于法律存在的生活现实已经是一个价值体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价值概念体系必须经过这个概念体系推导出来。”[36]因此对行为是否为危害行为,结果是否为危害结果的判断不能只停留在经验判断和事实判断的阶段,而应当以经验判断和事实判断为基础,进行价值评价,使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事实能够体现出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的客观危害。由于我国传统四要件理论将犯罪客体作为要件,导致对犯罪构成其他要件的判断都变成了简单化的形式判断,犯罪客观要件的判断也是如此。当犯罪客观要件中缺乏实质违法性的判断,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则不具有任何意义。因此,在犯罪客观要件中加入价值评价,还原犯罪客观要件在犯罪构成这一价值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迫在眉睫。

犯罪客观要件作为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的特征,集中体现了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客观危害)。犯罪客观方面所包含的各种事实特征,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进行侵犯的,以及这种行为造成了或者可能造成什么样的危害结果。[37]犯罪客观要件的规范本质就在于,它体现了犯罪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客观危害(实质的违法性)。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说明了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法益),也说明了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刑法上的命令规范(形式的违法性)。“所谓客观危害是指对社会造成的侵害,这种侵害主要是通过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一定犯罪结果体现出来,因而具有某种客观性。客观危害首先是行为的属性,根据行为是否具有客观危害可以将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加以区分。其次,客观危害是一种事实,即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社会的事实,这一事实也正是定罪的客观基础。最后,客观危害是对法益的侵害,因而具有不法的性质。”[38]在犯罪客观要件中,客观危害主要体现在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上。(www.xing528.com)

从客观上来看,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客观危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这里所说的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客观危害不同于我国刑法理论上所说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学理论认为社会危害性是主客观统一的,如果脱离主观要素,纯客观地理解社会危害性,就会把因为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客观损害也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对这种意外事件作社会危害性评价是没有意义的,但是这种客观危害又与社会危害性具有密切的联系。“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按照通常的理解,指的不仅仅是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更重要的是通过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或危险的行为所体现出的客观危险性。换言之,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努力使行为的客观实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相统一或相一致的概念。”[39]行为人在主观上即便有再大的主观恶性,如果行为在客观上没有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客观危害(没有侵害或威胁法益),也不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能力是由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手段、特定环境等所决定的,行为面上的客观不法是行为面上的主观不法所无法替代的,这正如主观不法不能替代客观不法的原理一样。”[40]犯罪客观要件体现的正是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客观不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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