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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学术偏离:刑事归责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8]按照法定符合说,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因果偏离应当是不阻却故意成立的,而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因果偏离则阻却故意的成立。行为人自然应当对结果承担故意犯罪既遂的责任。在因果关系发生认识性偏离的情况下,行为人计划的实现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对结果进行主观归责的标准。对于传统上作为构成要件认识错误加以研究的因果偏离问题,行为计划实现理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取代原有的理论,作出更为合理的解释。

解决学术偏离:刑事归责研究成果

在行为人所认识的因果关系与实际的因果关系发生偏离的情况下,实际结果能否被看成是由行为人故意造成的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传统上都是将其纳入事实认识错误中去研究的。对此,存在着以下不同的学说:

1.法定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认为,成立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的认识与发生的结果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范围内符合就够了,不必具体地完全符合。[28]按照法定符合说,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因果偏离应当是不阻却故意成立的,而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因果偏离则阻却故意的成立。法定符合说实际上是将行为人所认识对象与实际对象在构成要件范围内进行价值衡量,只有两者具有同等的价值,都可以肯定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例如,就故意杀人而言,只要行为人想杀人,实际上也杀死了人,不管被杀死的人是否其想要杀死的人,都肯定故意杀人既遂的成立。因此,这种理论又被称为等价理论。

2.具体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主张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有具体地符合,才能肯定结果故意的成立。但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并不可能完全一致,具体符合说所说的“具体地符合”是指故意的内容必须在特定的对象上具体化。例如,就故意杀人而言,行为人想杀死一个具体的人,实际上也杀死了这个具体的人,只是这个人是甲,还是乙搞错了(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况,行为人认识的对象与实现对象就是具体地符合的,可以认定故意犯罪既遂。反之,行为人想杀一个具体的人(甲),结果由于枪法不准,却打到了另一个其没有料到的具体的人(乙),行为人认识的对象与实现对象就没有具体地符合,只能认定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具体符合说又被称为具体化理论。

3.抽象符合说(www.xing528.com)

抽象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即便分属于不同的构成要件,只要在可罚性这一点上是“符合”的,就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认定故意犯罪的既遂。[29]按照抽象符合说,不仅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因果偏离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就算在不同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因果偏离在轻罪的范围内也肯定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这种学说存在着致命的缺陷。例如,在行为人主观上想杀狗,却把狗的主人杀死了的情况下,死的是人,狗并没有死亡,按照抽象符合说却要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既遂,这明显不合理,有把人当成财物之嫌。因此,现在德日刑法理论界几乎无人持此观点,可以说抽象符合说已被摒弃。[30]

4.行为计划理论

行为计划理论认为,结果只有在规范上能够被评价为行为人计划的实现,才能归责于故意。换句话说,只有行为人的计划在结果中实现了,才能被认定为是故意犯罪既遂。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计划实现与否完全取决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行为计划的实现要依据规范性的标准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想象仅仅构成客观评价的基础。例如,行为人瞄准被害人的右眼射击,结果却打瞎了他的左眼,尽管存在着行为人打击目标的偏差,但是这种偏差从刑法规范的角度来看,是没有重要意义的。在这个情况下,行为计划(打瞎被害人的眼睛)也是实现了。[31]从规范上看,虽然实际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的想象不一致,但如果从行为计划来看,这个结果并没有超出行为计划的范围,那就可以说在这一结果中已经体现出了行为人敌视法益的意念。结果就可以在主观上归责于故意。行为人自然应当对结果承担故意犯罪既遂的责任。

换句话说,只要行为人已将实际的法益侵害结果纳入自己的行为计划当中,作为自己计划的一部分予以接受,那他就是故意地造成了结果,应当对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在因果关系发生认识性偏离的情况下,行为人计划的实现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对结果进行主观归责的标准。对于传统上作为构成要件认识错误加以研究的因果偏离问题,行为计划实现理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取代原有的理论,作出更为合理的解释。就像行为计划实现理论的提出者罗克辛教授所言,即使在因果发展进程发生偏离这样的困难问题中,实现计划的标准对于归责于行为构成的目的,也赢得了决定性的意义。[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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