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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归责研究:不法行为与责任归责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法与责任是德日犯罪论体系的两大支柱。[2]不法同刑法规范具有密切的联系。责任的本质是可谴责性。刑法上的归责理论,根据其是与行为的社会损害性有关,还是与行为的可谴责性有关,可以区分为不法归责和责任归责。不法归责理论是解决行为是否违反了刑法规范,而具有不法的理论。责任归责理论所要论证的是是否可以因为存在此种不法而谴责和非难行为人。

刑事归责研究:不法行为与责任归责

不法与责任是德日犯罪论体系的两大支柱。德国刑法学家汉斯·威尔策尔就指出,发现不法与罪责是构建刑法体系的与众不同的材料,是最近第二到三代学者在释义学上最为重要的贡献,威尔福雷德·库珀(Wilfried.Küper)也认为这个发现是刑法释义学上最为重大的成就而且无法再走回头路。[1]不法不同于违法,不法是一种特殊的违法行为,是指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也就是违法评价的对象本身和已经包含的所有评价因素,不法概念包含了犯罪论体系中的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三个层次。[2]不法同刑法规范具有密切的联系。刑法中的不法由于自身已经包含了构成要件的限制,因此它永远只是一个刑法的问题,与民事不法和行政不法没有关系。[3]德日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规范的产生是为了保护一定的社会利益(法益),而不法行为正是损害了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因此,不法行为违反了刑法规范,而具有社会损害性。不法的本质就是社会损害性。行为的社会损害性并不会因为行为人的个人特征而产生差异。在造成了同样的死亡结果的情况下,行为是由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还是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实施的,并不会影响行为社会损害性的判断。责任与行为人人格具有密切的联系,更多地考虑行为人的个人情况。行为人具有责任,说明可以就行为人所实施的社会损害行为非难和谴责行为人。责任的本质是可谴责性。刑法上的归责理论,根据其是与行为的社会损害性有关,还是与行为的可谴责性有关,可以区分为不法归责和责任归责。不法归责理论是解决行为是否违反了刑法规范,而具有不法的理论。责任归责理论所要论证的是是否可以因为存在此种不法而谴责和非难行为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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