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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5版》中海事赔偿责任相互索赔的冲抵办法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互索赔的冲抵,是指在当事人双方互为责任人和索赔人的情况下,责任限额分别适用于各自的索赔额,还是仅适用于双方的索赔额相互冲抵后的差额的问题。后者被称为“单一责任限制”原则,即“先冲抵,后限制”原则。我国《海商法》亦采用了“先冲抵,后限制”的原则,根据该法第215条的规定:享受责任限制的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的,双方的请求金额应当相互抵销,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仅适用于两个请求金额之间的差额。

《海商法第5版》中海事赔偿责任相互索赔的冲抵办法

相互索赔的冲抵,是指在当事人双方互为责任人和索赔人的情况下,责任限额分别适用于各自的索赔额,还是仅适用于双方的索赔额相互冲抵后的差额的问题。前者被称为“交叉责任限制”原则,即“先限制,后冲抵”。后者被称为“单一责任限制”原则,即“先冲抵,后限制”原则。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后者。

我国《海商法》亦采用了“先冲抵,后限制”的原则,根据该法第215条的规定:享受责任限制的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的,双方的请求金额应当相互抵销,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仅适用于两个请求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注意,适用相互索赔冲抵的条件包括:①请求方和被请求方分别提出了赔偿请求;②两方或者一方的请求内容属于法定的限制性债权;③双方各自的请求必须属于同一海损事故;④双方的海事请求在等额范围内相互冲抵。(www.xing528.com)

例如,甲船(责任限额为1 000 000计算单位)与乙船(责任限额为2 000 000计算单位)因各负50%责任发生碰撞,致使甲船受损18 000 000计算单位,乙船受损4 000 000计算单位。此时,不能先把甲船对乙船的赔偿责任(4 000 000×50%计算单位)限制为1 000 000计算单位,把乙船对甲船的赔偿责任(18 000 000×50%计算单位)限制为2 000 000计算单位,然后决定由乙船赔偿甲船为(2 000 000-1 000 000)计算单位,而是应该把他们相互间的赔偿责任或请求与反请求先进行抵销(18 000 000×50%-4 000 000×50%=7 000 000计算单位),然后根据乙船的责任限额,对此差额进行限制为2 000 000计算单位,这就是乙船根据本章规定最终应付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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