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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5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议定书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6年5月3日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议定,将赔偿限额再次提高,该议定书于2004年5月13日生效。

《海商法第5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议定书

1996年5月3日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议定,将赔偿限额再次提高,该议定书于2004年5月13日生效。议定书将发生一次事故可获得的赔偿数额大约提高了2~5倍。详见下表:

表11-2 人身伤亡赔偿请求额度

【本章小结】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享受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还包括受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雇佣的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是有条件的权利,在损失是由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情况下,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

【思考及练习】

1.海商法中的损害赔偿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

2.国际上有关海事索赔责任限制的制度有哪几种?

3.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主体有几类?责任主体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均能限制责任?

4.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哪些债权可以成为限制性债权?

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牙规则》中的单位责任限制有哪些不同?

6.我国海商法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额上与《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有哪些不同的规定?

7.为什么有关共同海损的债权不能成为限制性的债权?

【拓展阅读书目

1.何丽新、谢美山: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万鄂湘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条文理解与适用》,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何丽新、王沛锐:“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节修订中的三大问题”,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年第1期。

4.吴勇奇、吕辉志:“当事人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处理”,载《人民司法》2019年第29期。

5.雍春华:“论海商法中两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冲突与协调——以‘CMA Djakarta’轮案为分析路径”,载《海峡法学》2018年第3期。(www.xing528.com)

6.傅廷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关系之辨”,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年第2期。

【注释】

[1]胡正良主编: 《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05页。

[2]233 U. S. 718 34.S.Ct.754.

[3]陈安主编: 《国际海事法》,鹭江出版社1987年版,第588页。

[4]《海商法》第204条。

[5][2003] 2 Lloyd’s Rep.50, [2004] 1 Lloyd’s Rep.460.同时参见邬先江: “船舶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初探——兼评‘The CMA Djakarta’轮案”,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4期。

[6]一般认为,无船承运人(NVOCC,Non-Vessel Operation Common Carrier)的概念起源于美国航运法,1984年美国航运法(American shipping Act of 1984)中第3.17中对无船承运人的定义是: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提供远洋运输的船舶的公共承运人,其与远洋公共承运人的关系是托运人。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7]金正佳主编: 《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83~591页。

[8]《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2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

[10]《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3条。

[11]参见袁绍春: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的关系”,载屈广清主编: 《大连海事大学法律论坛》,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178页。

[12]邬先江: “《海商法》第277条的理解与适用——兼评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11期。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载http://china.findlaw.cn/hshs/hsfl/25823.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月5日。

[14]CMI Yearbook 2000, Draft Report on Implement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1976 LLMC Convention , p.443,转引自胡正良主编: 《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76页。

[15]祝默泉、沈晓平: “论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载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 《中国海商法年刊》,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页。

[16]《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6条。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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