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海商法第5版:海事赔偿责任与单位责任限制区别

海商法第5版:海事赔偿责任与单位责任限制区别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海商法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单位责任限制都属于责任人依法限制自己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很显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比单位责任限制的主体显得更为广泛。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而言,赔偿责任限额依据实行的责任限制制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海商法第5版:海事赔偿责任与单位责任限制区别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称为综合责任限制或总体责任限制,是针对某一特定场合(一般理解为某一特定事故)所产生的总的或者说是全部的赔偿责任(包括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而言,当这种总的赔偿责任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时,责任人就可以依法行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单位责任限制,主要是指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承运人对每航次中所发生的提单项下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

假如一艘载货船发生海难事故后,既造成了他船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也造成根据提单承运的船上所载货物的损害,那么承运人这一责任主体就既可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又可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有人因此称单位责任限制为“一次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为“二次限制”。

海商法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单位责任限制都属于责任人依法限制自己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但它们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限制制度,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责任限制的主体不同

单位责任限制的责任主体是承运人,包括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主体包括三类,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的受雇人和责任保险人,这里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很显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比单位责任限制的主体显得更为广泛。

(二)可以限制责任的赔偿请求的性质和种类不同(www.xing528.com)

就单位责任限制而言,可以限制责任的赔偿请求仅限于对本船所发生的货物灭失和迟延交付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或者对本船所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灭损的赔偿请求;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赔偿请求,除涉及货损和其他财产损失、旅客或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外,还涉及船舶营运、救助作业中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等的损害赔偿请求。

(三)责任限额不同

关于单位责任限制,我国《海商法》第56条规定,承运人对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666.67计算单位,或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者为准;第57条第1句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而言,赔偿责任限额依据实行的责任限制制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海商法》及《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金额制度,赔偿责任限额按照船舶吨位的大小分级计算。

(四)责任限制的程序不同

单位责任限制是一种实体法上的权利,它的行使不以责任人的申请为前提,更不必提供责任限制基金,责任人或法院根据事实确定责任后,会自动适用。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一种抗辩权,它的行使需在法院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我国应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