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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海商法第5版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这三个要件同时得到满足,才能发生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问题。当事人的过失是构成船舶碰撞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船舶碰撞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仅仅具有侵权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民事赔偿责任,重要的是具备由于碰撞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只有产生了损害事实,受害人才能提出索赔请求,如果没有损害后果,索赔就失去了事实基础。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海商法第5版

船舶碰撞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构成必须满足: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有碰撞和损害的事实;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这三个要件同时得到满足,才能发生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问题。

(一)主观要件

从国内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来看,船舶碰撞责任原则都是以过失为基础而要求赔偿的过失责任原则。换言之,在船舶碰撞中,当事人有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的过失是构成船舶碰撞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民法理论中,过失是指行为人并不存在希望损害发生的意图,但对损害的发生应该或能够预见却没有或没能预见,致使损害发生。判断过失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以行为人应当预见的范围为准,即客观标准;一个是以行为人能够预见的范围为准,即主观标准。在海商法中,通常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具有过失心理状态时作出的行为,即过失行为,而不是单指过失的心理状态。以司法实践看,海商法的过失标准采用客观标准,即在驾驶船舶、管理船舶的过程中,具有通常技术和谨慎从事的航海人员,应当预见碰撞损害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应该防止碰撞损害而没有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此种情况下的行为或不行为即为过失。

在船舶碰撞中,如果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方面犯有某种或某些具体的过失,就是船舶碰撞的实际过失。驾驶船舶的过失是指船员违反良好船艺或航行规则引起碰撞,如疏于瞭望、雾航速度过快、没有或不正确使用号灯号型等。管理船舶过失是指船舶所有人及船长未能保证船舶适航或船员配置适当或船舶属具和设置完备,因此碰撞他船。例如,船体、船上设备有缺陷,船员配备不当,汽笛系统损坏或失灵,不适当的吃水差使船舶操纵有困难或有危险等。

如果不能举证直接证明一方具有过失,而是根据法律或某些事实推定其具有造成碰撞损害的过失,则这种过失称为推定过失。推定过失分为法律推定过失和事实推定过失两种。

船舶碰撞中的法律推定过失,是指如一船违反法定航行规则,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时的情况下,背离规则是必要的,或者违反规则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导致碰撞损害的发生,否则法律便推定违反航行规则的船舶具有造成损害的过失。法律推定过失没有考虑违反规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同时给规则一方带来过重的且不合理的举证责任,从而产生不合理的结果。因此《1910年碰撞公约》废除了法律推定过失制度,我国和多数海运国家也都废除了法律推定过失制度。(www.xing528.com)

船舶碰撞法中的事实推定过失,是指船舶发生碰撞,如果受损方能证明其遭受损害的事实以及其他符合一定要求的基本事实,法院就可以以这种基本事实推断出另一方具有过失的假定事实,除非另一方能证明损害是不可避免的,或者自身没有过失,或者有过失并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否则便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事实推定过失是人们借助因果关系的原理、逻辑规则或航海经历作出的。比如,一在航船与一锚泊船碰撞,如果锚泊船能够证明锚位和抛锚方式适当,并按规定显示了号灯号型,在航船对此提不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法院便可根据已知事实推定在航船具有过失。除非在航船能证明碰撞系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所致,否则便应单独负责赔偿。在处理船舶碰撞案件中,事实推定仍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承认这一原则。

(二)客观要件

碰撞及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客观要件。从民法学原理分析,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它以财产遭受损失为前提,以赔偿财产损失为表现形式。船舶碰撞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仅仅具有侵权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民事赔偿责任,重要的是具备由于碰撞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只有产生了损害事实,受害人才能提出索赔请求,如果没有损害后果,索赔就失去了事实基础。

(三)过失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

过失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他们之间的必然联系,即碰撞损害事实是过失行为的必然结果。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船舶碰撞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也是过失责任制的内在要求。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是对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碰撞损害后果负赔偿之责。如果当事人的过失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或者有关损害事实并不是因为其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就不具备构成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从而不能确定过失方对损害事实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某案中,G轮与S轮在珠江水道发生碰撞,G轮船舶所有人提出的索赔包括船舶碰撞所造成的损害和搁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法院认为,G轮的损害的确包括船舶碰撞所造成的损害和搁浅所产生的损害,但只有船舶碰撞损害与S轮的过失有因果关系,搁浅损失是G轮本身的过失行为所致,与S轮无关,因此,S轮不能承担因搁浅造成的损失。[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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