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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请求承担责任方式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通常会引发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既是法律对违反民事义务主体采取的制裁措施,也是对受侵害民事权利予以救济的手 段。因此,国家强制力是民事责任的保障,受害人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而责任人拒绝承担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责任人承 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以其归责原则为前提的,不同的归责原则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依据该原则,民事主体仅在其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请求承担责任方式

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创设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实践中常常出现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情况。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通常会引发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既是法律对违反民事义务主体采取的制裁措施,也是对受侵害民事权利予以救济的手 段。

一、 什么是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176 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认为,该条是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所谓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具体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这一定义,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在不履行其民事义务时,国家以强制力迫使该主体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负担的表现,是对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义务的“替代”。我们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加深对民事责任的理 解:

1. 民事责任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生活中,民事主体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可能引发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仅是法律责任中的一种。只有当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违反了相应义务时,其承担的才是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因此并非参与民法法律关系的一切主体都必然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在侵权责任中,违反的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所生的法定义务,例如案例43 中,医院过失致使小杜夫妇抱错孩子,违反了法定义务,侵害了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违约责任中,违反的主要是基于当事人所生的约定义务,例如案例44 中,小何与小魏借款合同中,小何借款到期不还,即违反了借款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民事责任以恢复和救济被损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

法律通过迫使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来恢复和救济被损害的民事权利,以确保民事权利的充分实现。这就是法谚所说的:“无救济则无权利。”例如案例44 中,当债务人小何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小魏可向人民法院诉请小何承担民事责任,强制其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如果仅仅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某项民事权利,但不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此处的“权利”将仅仅存于法条之 内。

4. 民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权利的保障机制,民法通过设定民事责任,赋予民事权利以强制力的保护,从而为民事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具体来说,民事责任则表征法律对民事主体行为的评价,对于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予以肯定和保护;对于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予以否定和纠正,纠正的方式一般需要诉诸司法。因此,国家强制力是民事责任的保障,受害人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而责任人拒绝承担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责任人承 担。

二、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当损害发生后,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是民事责任的核心问题,民法称之为“归责”。为此,民法发展出了不同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所谓“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违反民事义务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最为重要的是,归责原则决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以其归责原则为前提的,不同的归责原则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比如在案例43 中,若小杜夫妇提起侵权之诉,医院本身需要对抱错孩子存在过错,才对损害后果负侵权责任,若医院不存在过错,则不负责任,这种归责原则被称为过错责任原则。而在案例44 借款合同案中,小何不按合同约定期限返款,并不需要其有过错,只要其不按约定期限返还即可构成违约责任,这种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 则。《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以下两种归责原 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民事主体具有过错为要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依据该原则,民事主体仅在其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下,民事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如下四个要件:其一,加害人实施了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且不具有法定的免责条件;其二,客观上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权益的损害;其三,违反民事义务的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四,实施违反民事义务行为的民事主体主观上有过错,所谓过错即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 失。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还特别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6 条第2 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过错推定原则并非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仅是过错归责原则下对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仍以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只是需要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需要指出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又有不同,其适用情形由法律具体规定。例如,小赵4 岁的儿子童童在幼儿园上课期间,在幼儿园的玩耍区不慎摔倒受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 条的规定,幼儿园应当对童童的受伤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里的幼儿园责任就是典型的过错推定责任,推定幼儿园有过错,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问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依据该原则,民事主体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基于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民事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如下四个要件:其一,客观上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民事主体的加害行为对他人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权益的损害;其二,加害人实施了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且不具有法定的免责条件;其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四,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比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 条至第80 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 任。

需要注意的是,有观点认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还应当包括公平责任原则。该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且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如果不分担受害人的损失又不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原则。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其一,客观上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其二,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三,如果不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则明显不公;其四,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民法中,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自然原因引发的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补偿;完全民事行为人暂时失去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且无过错时,对受害人的补偿;高空抛物或坠落物造成损害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见义勇为中,受益人对救助人的补偿等。但严格来说,公平责任本质上是法定补偿之债,并非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决定责任有无的根据和起点,着眼于行为人的过错或者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联性。法定补偿之债,是在损害无法填补之时,为了公平起见,由法院斟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损害的分担,也就是说,它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是责任的认定,而是损害后果的分配。法定补偿之债是以公平理念作为损害分担的规则,实际上体现了分配正义的思想,它客观上虽然能够使损害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但是它不符合“行为——责任”这一民事责任基本的逻辑判断,也不能形成清晰的规范来引导、认定人们的行为。因此,法定补偿之债的功能在于法律对不幸损害进行分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受害人,并非确认和归结民事责 任。总之,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

《民法总则》第183 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案例46 中,小孙为营救小柴溺水死亡,对于小孙死亡的损害结果,小柴并无过错,因此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条又无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定归责事由,因此,根据《民法总则》第183 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3 条规定,应由受益人小柴对小孙的死亡结果承担公平补偿之 债。

三、 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法责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的民事责任分类如 下:

1.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以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具有财产内容为标准,民事责任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财产给付为承担方式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179 条的规定,财产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非财产责任则不以财产为内容,旨在防止和消除损害后果,救济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非财产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承担方 式。

2.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以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为标准,民事责任可以区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 任。

(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合同一旦缔结,对双方当事人均具备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为前提,违约责任在性质上一般属于财产责任。依据《合同法》第107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的成立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在案例44 中,小何向小魏出具60000 元的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是两个月,而到期后,小何没有还钱,该不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即为违约责 任。

(2)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 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依照该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 条第1 款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认定要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又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在案例43 中,医疗损害责任系过错责任,医院因过错致使原告夫妇抱错孩子,侵害了两个家庭的亲子权益,且给双方夫妇造成精神痛苦,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3)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受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基于缔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权决定最终是否缔约合同。例如买方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发现商品的属性不符合要求后,完全可以拒绝购买该商品。但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双方的信息不可避免地为对方知晓,关系连接更加紧密,因此,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各自都应负有一定的先合同义务。若违反该先合同义务,违反方就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 条对缔约过失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如,老张与老王在同一条街上经营餐馆,是竞争对手。恰有李小姐为父亲办寿宴,要在老张和老王之间选择一家交易。老张为了获得李小姐的订单,一方面与李小姐积极磋商;另一方面,派一名员工假冒顾客与老王进行磋商,并提出更加诱人的条件,老王因此放弃了与李小姐的交易。老张遂成功与李小姐订立订餐协议,之后,命其员工向老王餐馆提出不再预定寿宴。老王事后发现原委,即可要求老张承担恶意磋商的缔约过失责 任。

3.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以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数量和内在关系的不同为标准,民事责任可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仅有一个民事主体单独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共同责任则指有数个民事主体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两点:第一,责任主体数量的不同。单独责任的民事主体仅有一个,共同责任则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第二,是否存在责任的分担不同。单独责任的民事主体仅有一个,不存在责任的分担问题,共同责任存在数个民事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问 题。

4. 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根据责任的依据、性质的不同,共同责任又可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 任。

(1)按份责任是指由多数人按照法律、合同规定的各自特定份额来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177 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该条即是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定,按份责任具有如下两个特点:第一,每个按份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份额特定;第二,每个按份责任人之间承担的责任份额各自独立,即仅对各自的份额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对他人的份额或整体责任承担民事责 任。

(2)连带责任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每个责任人都对违反的连带义务承担全部责任的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178 条对连带责任进行了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份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的特点在于:连带责任仅指权利人与责任人的外部关系,而在责任人内部仍为按份责任。具体来说,在外部关系上,权利人可以寻找共同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责任,任何责任人不得以自己的实际责任大小拒绝对民事责任的全部承担。但在共同责任人的内部关系上,各责任人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对应的责任,责任人承担超过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可要求其他责任人向其清偿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在案例44 中,小赵、小杨作为小何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均对小何返还借款的本金及利益负连带责任。小赵或小杨两位担保人其中的任意一人在履行了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小何追偿,或要求另一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 额。

四、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为使民事责任得以落实,法律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种具体方式。根据《民法总则》第179 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1 种,该条第2 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这些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 用。

1. 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责令正在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主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的民事责任形式。该种形式通常是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害扩大。案例18 中,影评人毕某发表微博影射影星Miss F 指使媒体对另一明星章某的实施“诬陷计划”,该影星Miss F 即可要求毕某停止侵 害。

2. 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当权利人因受到不法妨碍而不能正常行使权利时,有权请求加害人予以排除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予以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形式。实践中,该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对财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等权利的保护。比如,小杜与邻居老王闹矛盾,遂开车堵住老王家的车库门,致使老王不能进出车库。老王即可要求小杜排除妨 碍。

3. 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当存有损害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的危险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有关人员消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消除风险的民事责任形式。该种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可能遭受有关人员造成的危险和损害的场合。司法实践中,曾发生业主在屋顶公共平台私自搭建房屋,造成邻居房屋安全风险的案件,邻居即可请求该业主消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消除风 险。

4. 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当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财产被他人不法侵占且有返还可能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有权要求予以返还的责任形 式。

5. 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权利人的财产被不法损坏而有复原可能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予以修复,以恢复到财产未受损坏时的原有状态的民事责 任。

6. 修理、重作、更换(www.xing528.com)

修理、重作、更换,是指当债务人因履行合同而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的补救措 施。

7.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作为违约后的救济措施,原规定于《合同法》第107 条。《民法总则》将继续履行作为责任承担方式,予以了肯定。所谓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按合同规定继续履行义务。违约方不得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式代替履 行。

8.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当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以及其他权益,权利人有权请求予以金钱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既可以适用于侵权行为场合,也可适用于违约行为场 合。

9. 支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支付方式。该形式只适用于违反合同义务的场合,属于违约责任的特有形 式。

10.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在原来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向受害人公开检讨、澄清事实,以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 誉。

11. 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自我批评、请求谅解的一种非财产责任形式。它不同于基于道德礼仪而进行的一般的赔礼道歉,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民事责任形式。在案例18 中,影星Miss F 认为,影评人毕某影射导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在诉讼中要求毕某赔礼道 歉。

《民法总则》第179 条第2 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所谓惩罚性赔偿,一般指行为人恶意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对该行为有重大过失时,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判令其支付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本条显示《民法总则》肯定了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7 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 条亦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 条和第9 条关于已付购房款的双倍赔偿的规定及《食品安全法》第148 条第2 款关于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制 度。

小链接:3 元八宝粥赔了1000 元——食品安全不再“小事化 了”

赵先生从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罐八宝粥,后来发现八宝粥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于是要求超市退货并赔偿。后与超市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3 元货款并赔偿1000 元。对此,该超市辩称,赵先生购买的八宝粥外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属于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因此不同意退货和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八宝粥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判决超市退还赵先生货款3 元并支付赵先生赔偿金1000 元;而赵先生则需将所购买的八宝粥退还超市。之所以售价3 元的八宝粥却能获赔1000 元,是因为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赔偿设置了最低数额。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五、 民事责任的免除条件

民事责任的免除条件,也称“免责条件”或“除外条件”,它是指法律规定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如下免除条 件:

1. 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 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 任。

不可抗力的构成应满足如下四个构成要件:(1)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情况,即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人的意志左右;(2)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即民事主体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不能合理地预见该情况的发生;(3)不可抗力是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即该情况的发生具有一定必然性,无可回避;(4)不可抗力是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因为此情况的出现,民事主体不能履行其义务。常见的不可抗力有:一是自然灾害,如洪水旱灾台风地震等;二是社会异常事件,比如武装冲突、罢工、骚乱等;三是国家(政府)行为,如法律的颁布、政策的出台、国家的征用等。在案例45 中,当事人双方积极履行协议,而导致双方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是,政府政策调整,即市政府的老城区改造工作导致所修建的营业生活服务楼被拆除。这一情况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的范 围。

2.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在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民法总则》第181 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依据该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2)实施的对象是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3)实施的手段、程度限于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是正确的、适当的,而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即构成防卫过当,对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例如,小张从小追随武术大师习武,长大后在某银行谋得柜员的职位,一日小张上班期间,该银行突然闯进一名匪徒抢劫,并将小张打伤,小张奋力反击,将匪徒打伤昏迷,这里的小张将匪徒打伤属于正当防卫,虽然造成匪徒受伤,但是不承担民事责 任。

3.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为了避免一个较大权益遭受损害,在遭受紧急危难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损害较小权益的救助行为。《民法总则》第182 条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根据该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认为,紧急避险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确实存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严重危险情况;(2)没有其他解救办法可选择,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3)被保全的合法权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权益;(4)救助行为的措施得当,没有超过必要限 度。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总则》第182 条的规定,紧急避险人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责任:(1)险情是由紧急避险人以外的第三人引起,且紧急避险的措施得当、限度合理的,应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2)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紧急避险人为了他人权益而紧急避险的。但是,如果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当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时,紧急避险人可以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例如,小孙的承包林因遭雷击失火,极有可能造成森林大火。小何为了防止火情的继续扩大,在小孙承包林周围开辟隔离带,并为此砍倒了隔壁小李承包林的树木,最终成功阻止火情的蔓延。本案属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受害人小李可以向避险行为人小何请求适当补 偿。

4. 紧急救助

紧急救助,就是一般所说的见义勇为,即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紧急救助处于危难境地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个人利益的行为。紧急救助行为具有紧急性及互助性,《民法总则》第184 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针对当下社会实施救助行为反被“讹诈”的社会现象,本次《民法总则》修订新增这一条文,鼓励人们互帮互助,为救助人提供法律保障,消除人们对因救助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的疑虑,因此该条文也被媒体称为“好人法”。在《民法总则》起草的过程中,草案曾一度要求紧急救助人对其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但《民法总则》最终删除了这一要求。目前理论上,一般认为紧急救助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对于救助者因救助行为而发生的损害,仍应回归到无因管理制度予以调整,请参见本书第五章的相关论 述。

紧急救助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的一种特殊类型。根据本书第五章对无因管理制度的介绍,管理人管理事务时具有适当管理的义务,若因管理不适当造成本人财产损害的,管理人应付赔偿责任。在《民法总则》起草的过程中,草案曾一度要求紧急救助人对其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但《民法总则》最终删除了这一要求。减轻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原因可能是,紧急救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其情形较为紧急,且管理人承担较高的安全风险,如果此时仍对管理人课以较高的注意义务,不利于实现本条的立法初衷。但是,如何妥善平衡救助人和被救助人的利益,仍待观 察。

六、 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185 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专门规定了对于英雄烈士等特殊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被称为“英烈条款”。该条是《民法总则》新增条款,应从如下两点加深理 解。

首先,如何界定英雄烈士的范围。英烈人物的具体范围有待观察后续司法实践的具体界定。不过,从该条的立法目的来看,本条意在规制任意歪曲历史、诋毁英烈的行为,因此一般主张应对英烈作扩大解释。而且,该条在“英雄烈士”后加了“等”,为扩大解释提供了依 据。

其次,如何理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本质上,英烈人物的人格和精神已经成为民族精神的一部分,是民族自尊和精神力量的来源,这种利益具有不可分性和公共性,因此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此外,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责任构成的要件,更为具体的法律功能是扩大请求权人的范围。本书在“死者的特殊保护”部分曾指出,当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但由于对英烈人物人格利益的侵害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其请求权人不限于其近亲属,还包括了其他公益诉讼主体。尤其是,当英烈人物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不愿诉讼时,允许公益诉讼主体提起请求更有必要。但是,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如何,其与英烈人物在提起诉讼时的关系如何,仍有待观 察。

小链接: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

2013 年8 月27 日,广东某网民在网上发布污蔑狼牙山五壮士是“散兵游勇”、“在村里要吃要喝”等谣言,后被一再转发,迅速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警方在经过侦查后以散布谣言的理由,决定对该网民行政拘留七天。另一网民洪某随即发表文章称,“越秀警方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直接抓人,这开了一个谈论历史有可能获罪被抓的先河”。其先后发表了《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等多篇文章,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全面质疑。称狼牙山五壮士“并不是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2015年5 月18 日,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后人葛长生、宋学义后人宋福宝和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副会长王立华作为代理人,起诉洪某侵犯葛振林、宋学义名誉和诋毁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形象,请求追究其法律责任。经法院审理,2016 年6 月27 日法院判决洪某的文章言论,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宋学义的名誉,严重损害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名誉和形象。洪某应在主要报刊公开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保证停止侵权行为,绝不再 犯。

近几年,发生包括雷锋、刘胡兰、江姐、邱少云、杨子荣、黄继光以及狼牙山五壮士等多起革命烈士被抹黑的事件。这种诋毁英雄的社会现象,是对牺牲英灵的不敬,对民族抗争历史的抹黑,应当引起社会的深思。

七、 责任的聚合与竞合

1. 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聚合

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它因民事违法行为而引起,但有时同一违法行为不仅违反民法规范,而且还违反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导致同时构成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例如,甲因买猪肉与乙发生纠纷,两人动武,乙将甲打成轻伤。因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法院判决乙6 个月有期徒刑,并支持了乙对甲进行民事损害赔偿的请求。乙的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了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行政责任(罚款)和刑事责任(有期徒刑)。对于这种情形,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可以合并适用,行为人应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各责任之间并不相互排斥。这种同一法律事实发生后,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损害后果的多重性,而应当使责任人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形态,被称为责任的聚合。对于各类法律责任聚合的适用,依据《民法总则》第187 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优先性,体现了国家对民事主体的优先考虑,充分保护了民事主体的权 益。

2. 民事责任的竞合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可能因一项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构成了合同法上的违约和侵权法上的侵权,因此产生了同属于民事责任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比如在案例43 中,医院因过错致孩子被抱错,一方面引发违约责任,医院没有完全履行与小杜夫妇之间的医疗合同;另一方面,医院侵害了小杜夫妇的亲子权益,构成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这种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这被称为民事责任的竞合。对此,《民法总则》第186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该条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权,原告既可以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充分尊重了受害方的意愿,使得受害方可基于对自己最有利的请求权基础选择诉由,充分保护了受害方的利 益。

关联法条

《民法总则》第176—187 条

《侵权责任法》第2、 6、 12、 23、 38、 47、 78—80 条

《合同法》第42、 107 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 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 9 条

《食品安全法》第1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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