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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公约》修改:海商法第5版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适应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发展,国际海事组织于1976年、1990年在提高承运人责任限制上对《1974年雅典公约》进行了修改,其中1990年议定书一直未能生效。《2002年公约》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加强承运人的责任上,公约加大对旅客利益保护的意图十分明显。我国《海商法》及《1974年雅典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承运人的免责等进行了规定。

《雅典公约》修改:海商法第5版

科学的进步提高了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与此相对应的却是遭遇海难的旅客得不到足够的赔偿。因此,国际社会要求提高承运人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适应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发展,国际海事组织于1976年、1990年在提高承运人责任限制上对《1974年雅典公约》进行了修改,其中1990年议定书一直未能生效。2002年在国际海事组织第13次外交大会上,终于通过了《2002年公约》,新公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1974年雅典公约》主要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2002年公约》采用了承运人的双层责任制,一层为严格责任,另一层为过失责任:

1.第一层为严格责任。严格责任适用于“航运事故”。 “航运事故”系指海难、捕获、船舶碰撞或搁浅、船上发生的爆炸或火灾,或船舶缺陷。依第3条第1款的规定,承运人能够证明事故属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造成的,就“航运事故”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对每位旅客每次事故的责任不超过250 000计算单位。

2.第二层为过失责任。该层责任适用于两类情况:①超出第一层赔偿限额的赔偿。依第3条第2款,除非承运人证明造成损失的事故发生不是由于其过失或者疏忽,对于超过上述责任限制(即250 000计算单位)的损失,承运人应继续承担责任。即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了第一层限额的赔偿后,对旅客未获赔偿的部分,承运人在有过失时才承担责任。②非航运事故。依第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非由航运事故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如果造成损失的事故的原因是承运人的过失或者疏忽,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索赔人对过失或疏忽负有举证责任。依第7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每名旅客每次特定事故不应超过400 000计算单位。所谓非航运事故是指除了航运事故之外的一般事故,如在楼梯上摔下、碰伤等。

(二)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关于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经过多年的争论。终于在《2002年公约》中作出了规定:①第一层责任限额。在航运事故方面,依第3条的规定,承运人在每位旅客每次事故不超过250 000计算单位的范围内承担责任。②第二层责任限额。在非航运事故及超过第一层责任限额方面,依第7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每名旅客每次特定事故不应超过400 000计算单位。

(三)强制保险财务保证

随着赔偿限额的提高,承运人经济压力越来越大,其可能无力赔付,面临破产的风险,这不仅起不到提高赔偿限额、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的作用,反而会限制海上旅客运输的发展。为此,《2002年公约》规定了强制保险与财务保护制度:①强制保险与取得财务保证的义务。依公约第4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凡属在缔约国登记的船舶,载客人数为12人以上,并适用该公约规定的,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以保证所有缔约国的船舶都有足够的保险。强制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的限额为每位旅客每次事故不应少于250 000计算单位。②取得证书。依公约第4条之二第2款的规定,进行了保险或者有其他财务担保的船舶,经缔约国政府的有关部门认定后,签发保险或财务保证证书。该证书应存放在船上,副本保留在船舶登记处。为实现公约的目的,经一成员国授权颁发的证书应为其他成员国所接受。

(四)直接诉讼

公约第4条之二第10款规定,依公约在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范围内的损害可直接向保险人或其他财务担保人提出。在此种情况下,第1款规定的250 000计算单位作为保险人或其他财务保险人的责任限制。

《2002年公约》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加强承运人的责任上,公约加大对旅客利益保护的意图十分明显。这也正是国际社会对海上旅客运输立法制定与修改的发展趋势所在。

【本章小结】(www.xing528.com)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指承运人以适合海上客运的船舶,负责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我国《海商法》及《1974年雅典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承运人的免责等进行了规定。《2002年公约》提高了对旅客利益的保护,加强了承运人的责任。

【思考及练习】

1.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是怎样的?

2.我国在国际旅客运输与沿海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上有何不同规定?

3.试述《雅典公约》的主要内容。

4.关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国际上有什么新发展?

【拓展阅读书目

1. 彭先伟、吴亚男: “新冠病毒疫情下的邮轮检疫处置问题初探——以国际卫生法为视角”,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年第1期。

2. 向力: “中国邮轮产业发展的国际法空间——以GATS、FTAs及双边协定中的国际法义务为中心”,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年第1期。

3. 郭萍: “对邮轮合同法律性质的探究及思考”,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年第1期。

4.李志文: “《雅典公约》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影响”,载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 《中国海商法年刊》,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Robert Force, Admiralty and Maritime Law, US Federal Judicial Cente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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