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发
凌福彭,字润台,《天津府署试办审判章程》的筹划主持拟订者,1895年和康有为同榜进士,先后历任清朝户部主事、军机处章京、直隶布政使、保定知府、天津知府等职,是一位具有改革意识的官员。
1903年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袁世凯派时任天津知府的凌福彭东渡日本考察,意在引进近代审判制度。1906年冬,袁世凯指派凌福彭主持拟订《天津府署试办审判章程》,该章程于翌年二月完稿,并于转年六月初九,袁世凯将该《章程》作为《奏报天津地方试为审判情形折》的附录,恳请法部立案允准施行。当年六月十三日法部奉朱批准该《章程》下发施行。
清末,政治腐败,国为不振,某些与外国所签条约,极不平等,影响我国法权的完整,为害极深,实为国耻。许多爱国有识之士,始谋议改革司法制度。该《章程》共分四编十二章一百四十六条,相当细密周至,不仅为天津地方审判厅试办提供依据,而且为审判建章立制,规范行为,有许多改革创新闪光点,对向近代文明审判有着历史性转折,比如实现行政与审判的分离,实行审、检分立制度,实行民事、刑事分主原则,实行独立审判原则,实行预审制度等。由于篇幅所限,仅侧重讲讲该章程的审级与回避制度。(www.xing528.com)
该《章程》在审级方面采取四级三审制。所谓四级,即第一级乡谳局,第二级地方审判厅,第三级高等审判分厅,第四级大理院。所谓三审,即轻微案件以乡谳局为第一审,地方审判厅为第二审,至高等审判分厅为第三审而终结,即终审;重大案件,以地方审判厅为第一审,高等审判分厅为第二审,至大理院为第三审而终结,即终审。其依法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审理的案件,则以大理院为初审,亦为终审。
该《章程》对回避制度也很重视,设专章专条规定审判官遇有以下原因,“得因诉讼人之诚请或自向部长陈请回避:(1)审判官自被损害者,(2)审判官与原告或被告有戚谊者,(3)审判官于该案曾为证人或报告者,(4)审判官于该案无论现在或将来有涉利益或损害者。”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书记官。该《章程》规定了回避制度,这对保证审判公平、平允是必不可少的。
总之,该《章程》吸收了许多近代世界先进法律文明成果,实际上也是中国第一个地方审判机关组织法,为全国地方审判机构的创办提供了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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