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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审判文化》-各省《审判厅判牌》分析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各省审判厅判牍》点校本,即以此版本为底本。《晚清地方司法改革之成果汇集——〈各省审判厅判牍〉导读》也认为此书由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实际上,《各省审判厅判牍》是由上海法学研究社印行的。正如潘绍基所言,汪庆祺以编辑见长,颇具史家眼光,所编《各省审判厅判牍》具有开创性,且涵盖面宽。此书堪为了解清末全国各级审判厅概貌的重要文献之一。

《天津审判文化》-各省《审判厅判牌》分析

具有参考价值的其他判牍资料不一而足,很值得挖掘一番。

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有直隶高等审判厅书记室编《司法纪实》,出版单位和出版年不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清末提法使研究》推断此书出版时间为光宣之际。已知直隶高等检察厅书记室辑《司法纪实》两册,为天津华新印书局1914年铅印本。据此判断,直隶高审厅1914年也应出版过《司法纪实》。

申报》1913年12月17日第13版《〈各省审判厅判牍〉三版出售广告》载:“本书编纂,专供各省各级审检厅人员及注重司法者检阅、参考之用。内分六种:曰批词、曰判牍、曰章程、曰规则、曰公牍、曰附录,后附各国司法制度强制执行章程。所有批、判,均系向各省高级法院征求而得,实为近今司法界之要书。发行以来,迭经三版,其价值可知矣。”此书由上海广益书局发行,每部二函十二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各省审判厅判牍》点校本,即以此版本为底本。

李启成《晚清司法改革之真实记录——〈各省审判厅判牍〉简介》载:“晚清所积累的司法经验和立法成就多为民国所继承。民初,在上海法学编译社供职的汪庆祺,在全国范围内搜集清末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和检察厅的各种判牍,择其精华,编辑成《各省审判厅判牍》(以下简称《判牍》)一书,洋洋洒洒40多万字,于民国元年(1912年)印行出版。汪庆祺其人,从《判牍》序言里知道,他是上海法学编译社的社长,其详细生平则不得而知。笔者查阅了很多近代人物辞典,也不见有关于此人的记载,看来多半是湮没于历史尘埃之中了。《判牍》编辑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后来的司法官能借鉴晚清各级审判厅所积累的司法经验。东明黄河法政河务研究所法政科教员、费县人赵元熙在其所作之序中认为:‘南洋法政学社诸法学家,本法理之思想,为新法之预备。将各省审判厅已发现之批词、判牍、公牍之类,不殚手续,广为搜罗,精心研究。取其法理详明,体裁精新,读之可以因象求义,因义求神,旨趣错落,妙谛无穷者,汇集成编……以为将来之司法官之资助材料,与审判厅之组织方法。则是编之有功于法界者,岂浅鲜哉?’这基本上如实反映了《判牍》编辑印行在当时的意义。”

汪庆祺并未湮没于历史尘埃之中。查汪庆祺字惟父,1906年在上海创办《月月小说》,时为上海乐群书局经理。《月月小说》第1号载有“本社总经理庆祺君”肖像。1906年,汪庆祺又与月月小说社同仁吴趼人、周桂笙组织译书交通公会,以“交换会友之译书、代办外洋书报”为宗旨。1915年为吴趼人编《我佛山人笔记四种》,所作序言称“余于清光绪丙午、丁未之际,创刊《月月小说》”,署“休宁汪维甫”。可见其为安徽休宁人。

《晚清地方司法改革之成果汇集——〈各省审判厅判牍〉导读》也认为此书由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实际上,《各省审判厅判牍》是由上海法学研究社印行的。(www.xing528.com)

一是婺源人潘兆槐(字荫卿)序曰:“前清宣统三年,各行省省会商埠审检两厅已依次成立。行政、司法逐渐划分。国中人士,益以法学为亟。而具裁判之成式、集章制之大全,以为司法官借资取则者,尚无会萃之书,殊为缺憾。今上海法学研究社主人汪君庆祺,联合同志,征集各省各厅宣布批词、判牍、公牍及现行章程、规则等件,分类编辑,积久成书,名之曰《新刑案汇编》,其有关于诉讼而无门类可附者,亦皆列刊于后。搜罗宏富,编辑谨严,洵足以为司法官之取则焉。”

二是潘绍基序曰:“余自任法官以来,益究心法律之学,购置多编,几案为满。然搜罗罔懈,但除刑律及民刑诉讼法,有规定刊行之本,其他尚付阙如。欲就成案,资为研究,辄苦旧者既不适于时用,而新者所译,又系他国条件,不切事情,遇有疑难,颇费裁判。尝就表兄汪聘赓厅丞,索其存稿,以为观摩。盖其久宦刑曹,而又深于法理,且曾任奉天检察长官,实能根据中西,融合新旧,一以贯之。然公牍为多,判词鲜少,是又限于阶级,为位所局,仍难资以引用。窃尝思想,以天地之大,贤才之多,当有留心志士,采辑各省司法宣布文牍,分门别类,汇为巨编,以助法官之适用。讵意上海法政研究社,先得我心,采辑成书,前来征序。审其凡例,举司法应用各种类,固已搜罗完备,选择精详,实为裁判之巨观,成文之鸿制,不禁为之狂喜。”

潘绍基此序署“辛亥仲秋天津咸水沽第二初级审判厅推事潘绍基继之氏谨识”,此为误载。潘绍基,安徽南陵县人,时为天津县第三初级审判厅(设在咸水沽)推事。

1913年4月7日《临时大总统令》载:“潘绍基为直隶高等审判厅书记官长。”不过此项任命引起了非议。《申报》1913年4月28日第6版《直隶法官亦控许世英违法矣》:“潘绍基识字无多,因系司法次长之中表,而用为书记官长,私耶否耶?”当时的司法次长为汪守珍(字聘赓),祖籍婺源,也即潘绍基在序中提及的汪聘赓。1914年4月26日《大总统令》载“潘绍基为直隶高等检察厅书记官长”,后于1915年11月10日辞职。1915年,潘绍基任直隶省复选区办理选举事务所事务员,同年又被直隶巡按使朱家宝保荐为第四届免试县知事,后任饶阳县知事。1919年卒于易县知事任上。

正如潘绍基所言,汪庆祺以编辑见长,颇具史家眼光,所编《各省审判厅判牍》具有开创性,且涵盖面宽。虽然内容多取自南方审检机构,但也包括天津高审厅批词、天津审判厅判词以及直隶审检厅部分规章等。此书堪为了解清末全国各级审判厅概貌的重要文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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