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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审判厅章程起草过程及主要起草人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成立天津府自治局,开启起草帷幕。据以上所载可知,天津审判厅章程的起草动议,不晚于1906年8月。历经四个月,章程定案告成,方始出台印行。而张一鹏(号云抟)、王仁铎(号晓涵)、吴兴让这“三驾马车”,均为起草工作的具体负责人。黎渊可视为天津审判厅章程起草初期的擘画者之一。起草审判厅章程,牵涉面广,工作量大。据此判断,除王仁铎之外的以上十二人,也应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天津审判厅章程的起草工作。

天津审判厅章程起草过程及主要起草人

关于天津审判厅章程的起草缘由、时间和起草人等基本情况,从报章记载中可窥端倪。

一是成立天津府自治局,开启起草帷幕。《大公报》1906年9月2日《天津府自治局章程》载,天津府自治局暂设于天津府署,以准备地方自治为宗旨,“所有章程均参酌各国制度,准以本地民情风俗,先由天津府属办起”。

该局由凌福彭、金邦平督理,分四课治事:一是法制课(掌考订章程、核拟文牍等);二是调查课(掌关于调查地方户口风俗教育生计等);三是文书课(掌收发文书及编缉白话讲议等);四是庶务课(掌庶务会计等)。其中,王仁铎、吴兴让、梁建章为法制课课员。张一鹏、章师程、孙松龄还被派为参议。

该局的工作包括研究、集议、宣讲三项。自治研究办法为:“调集留学日本法政学校毕业官绅,入局研究地方自治事宜,借资练习。如确有心得,即派往天津城厢四乡各处实习试验,办有端绪,即详请督宪,派往各属,会同地方官办事。”自治事宜的集议地点,设在天津河北公园学会处,“随时函邀天津府属著名绅商,集议自治事宜,以备采择施行。其因有事不能到者,可具书投送本局,各抒所见,以期集思广益”。

二是矛头直指领事裁判权。《申报》1906年9月5日《袁宫保(即袁世凯)对于撤回领事裁判权之办法(天津)》:“袁宫保以撤回领事裁判权,非从改良己国裁判入手不可,曾札委天津府凌润苔太守、留学日本中央大学毕业生黎伯颜君,会议章程。兹闻太守等,并邀同北洋派在日本法政大学毕业生张一鹏、王仁铎、吴兴让,商议匝月,将次脱稿。俟详院批准,当即试办。”

三是几易其稿,反复修订。《申报》1906年12月23日《直督袁宫保批准审判厅章程(天津)》:“袁宫保注意改良裁判事,宜先从天津一段办起。前曾札委天津府县会同黎伯颜孝廉,商定简章,旋由凌太守等邀同张云抟大令、王晓涵刺史,草成简章一百四十六条。中间屡经增改,现蒙批准试办。惟《奏定大理院官制》:‘各直省设高等审判厅及地方审判厅,以下各区称为谳局。’现在,外省官制尚待续议。高等审判,县未设以前,自应仍归臬司办理,应以府谳局名为高等审判分厅、县谳局名为地方审判厅、县之分局称为乡谳局,以符定制。其所定章程,并饬令印刷,分发津府各属,责成宣讲所逐条讲演,俾民周知,并先期演习,务令与章程一一吻合,以儆向来含混隔膜之风。”

四是1906年年底已编印单行本,分发考求。《大公报》1906年12月27日《本埠·分送审章》:“府县裁判所,改为审判厅。闻于十二日(即12月27日)开办。本县于初十日(12月25日)送给各谳员《审判厅章程》一本。”实际上,此次披露的审判厅开办日期并不确实。因准备较为仓促,后延迟至转年3月14日开始审案,3月23日举行开厅典礼。

据以上所载可知,天津审判厅章程的起草动议,不晚于1906年8月。袁世凯为总指挥,天津府知府凌福彭(字润苔、润台)、天津县知县章师程为牵头组织者。历经四个月,章程定案告成,方始出台印行。

而张一鹏(号云抟)、王仁铎(号晓涵)、吴兴让这“三驾马车”,均为起草工作的具体负责人。那么,黎渊(字伯颜)充当的是何种角色呢?(www.xing528.com)

袁世凯奏《出洋游学毕业回国供差各学生请照章咨送考验折(1906年4月30日)》载:“黎渊,年二十七岁,贵州遵义府附生。先在苏州中西书室习普通学一年。光绪二十五年(1899) ,自备资斧,赴日留学,在东京善邻书院习普通学二年。二十七年(1901),经前四川总督派归四川官费,入东京中央大学法律专门。三十年(1904)六月毕业,领有优等文凭。复于是年八月,入该大学高等研究科,专攻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科。三十一年(1905)八月,因高等研究科论文试验合格,领得研究科优等毕业文凭,予有法学士称号;九月,经臣电调回国,派委筹办北洋法政学堂事宜,兼充本署文案。该生志虑纯笃,学术湛深。”

黎渊1905年来津后,被授为候补知县,1906年8月12日被袁世凯委任为北洋法政专门学堂监督,1906年10月29日获赏法政科举人。黎渊可视为天津审判厅章程起草初期的擘画者之一。

起草审判厅章程,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参预其事者,恐非仅仅以上诸人。袁世凯曾于1904年“选派直隶官绅五十人”赴日留学,以期“具法律、政治之知识”,“剔积弊而合时宜”。1906年“均经毕业,先后回国”。据2015年版《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可知,王仁铎、吴兴让、张一鹏均为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第二班卒业生,卒业式于1906年6月2日举行。

袁世凯爱才心切。其于1907年4月10日上奏的《游学日本法政速成科毕业各官不论班次尽先请补片》载:“该官绅等,中学素有根柢,且于内地民情、吏治,阅历较深,虽系速成所得,与完全科无异。”可见,其均学有所成,且令袁世凯较为满意。

而对于试用知州王仁铎以及候补直隶州知州徐增礼(浙江)、陆维炘(江苏上元),试用通判方大年(江苏仪征)、李祖熙(河南灵宝),候补知县陈曾翰(浙江钱塘)、姚和羹(安徽)、徐永棨(山东昌邑)、李骏(江苏),试用知县韩树梅(浙江山阴)、心田(镶红旗满洲吉安佐领下)、周忠绩(浙江钱塘或仁和)、张祖厚(江苏仁和)等十三员,袁世凯颇为爱惜,“当经派入谳法研究所,使之练习律例。数月以来,孳孳不倦,于新旧政法,均能融会贯通。若使见诸施行,于治理不无裨益”。

以上十三员同在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第二班卒业,后均回直隶省听候差遣,且有所作为。袁世凯奏请:“限于成例,补缺纂难,实非鼓舞人才之道。”“嗣后遇有缺出,无论烦简、何项班次,一律由臣奏明请补。”

《大公报》1907年4月21日《奏保留学毕业人员》亦载:“兹当预备立宪之际,此项法政人员,正资倚畀,拟请按照该员补缺班次,变通叙补,以资观感等语。折上,闻已奉旨允准矣。”

据此判断,除王仁铎之外的以上十二人,也应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天津审判厅章程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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