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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丁:法律的本质是命令 | 天商法评 (2014年卷)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奥斯丁看来,准确意义上的法律的本质是命令[3]。具体来说,奥斯丁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命令,总是一个理性存在为另一个理性存在而制定的规则。因此,法律作为一种命令,总是需要由一个优势者向劣势者发布——这里优势者的力量主要在于他具有实施制裁的强制力。可见,法律产生于“优势者”是一个自我包容的命题,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命令,就已经表明了它一定是由一个优势者发布的,否则它也就不能称之为命令了。

奥斯丁:法律的本质是命令 | 天商法评 (2014年卷)

奥斯丁看来,准确意义上的法律的本质是命令[3]。命令则是这样一种东西[4]

“第一,一个理性存在提出的要求或意愿,是另一个理性存在必须付诸行动和遵守的;第二,在后者没有服从前者要求的情况下,前者设定的不利后果,会施加于后者;第三,前者提出的要求的表述和宣布,是以文字或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

与此同时,命令与制裁、义务之间存在极为密切的关系,借用一种常见的说法,命令与制裁、义务之间是三位一体的(trinity)。具体来说,奥斯丁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命令,总是一个理性存在为另一个理性存在而制定的规则。尤其是,命令作为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发布的要求,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命令的发出者在自己的要求没有被服从的情况下,可以对另外一方施加不利影响或痛苦,并且具有将之实施的力量和目的[5]。可见,命令一词本身就包含了制裁的含义。同时,一个命令的承受者在不服从发出命令者的要求的条件下,可能遭受发出命令者所施加的不利后果,那么这个命令的承受者就受到了命令的约束或限制,这种约束或限制就是义务,或者说,此时命令的承受者处在了一个服从命令发出者发出的命令义务的位置上。依靠这样的概念分析,奥斯丁达到了在法概念中命令、义务、制裁三位一体的效果,用奥斯丁自己的话说就是,三者术语中的每一个,都是在说明同样的意思,而且,三个概念又分别指向了这个含义的不同部分[6]:当涉及命令发出者的要求的表达或宣布的时候,这个要求所表达的就是命令;当谈及命令没有得到遵守,以至于很有可能对冒犯者实施不利后果时,则“制裁”是一个恰当的术语;而这种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便是“义务”。(www.xing528.com)

不仅如此,奥斯丁对命令的理解还让他不得不去定义一个“主权者”。根据这种理解,命令总是由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发布的,一个人命令他自己则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而且,命令的实施总是要以可能实现的制裁为后盾,没有制裁,命令将变成一句空话。因此,法律作为一种命令,总是需要由一个优势者向劣势者发布——这里优势者的力量主要在于他具有实施制裁的强制力。可见,法律产生于“优势者”是一个自我包容的命题,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命令,就已经表明了它一定是由一个优势者发布的,否则它也就不能称之为命令了。主权者作为特定社会中的群体或个人,包含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是主权者处于一种优势的地位,他(们)处在一个获得其他群体习惯服从的位置;其二是主权者自身并不习惯于服从于其他群体。同时,主权者的存在意味着独立政治社会的存在。主权者的两个特征恰好是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界定政治社会的含义:从积极方面来讲,只有主权者得到普遍的习惯服从,人类社会才存在政治优势者和劣势者,这样的社会才是一个“政治社会”;从消极方面来讲,得到普遍的习惯服从的优势者必须不习惯于服从其他群体,否则他(们)所处的社会一定是另一个社会的隶属,而不能称之为“独立”的政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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