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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危险刑法规制的立法进程-天商法律评论2014年卷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9年刑法中仅有投机倒把罪等数个条文涉及到金融危险的刑法规制。在这种背景下,大量的金融立法应运而生,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增设了规制套汇行为的条文;1995年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增加了规制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行为的条文;1995年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又进一步规定了20多个金融犯罪。这些均使我国金融危险刑法规制体系日趋完善。

我国金融危险刑法规制的立法进程-天商法律评论2014年卷

纵观世界各国的金融立法,其重要的着眼点是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稳定实施,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从这个着眼点来看,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是各国金融立法的基本要求。

新中国建立直至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国家高度垄断经济的局面下,金融体制十分单一,金融领域法律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建国初期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单行条例》属于较早的有关规制金融危险的立法,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稳定物价和金融、经济秩序。1979年刑法中仅有投机倒把罪等数个条文涉及到金融危险的刑法规制。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转型,金融体制随之变动,金融活动亦日益活跃,在大规模法制建设的背景下,对于金融危险的规制也逐步走向完善。20世纪80、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转型的深入开展,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与巩固。作为市场经济核心的金融业也开始了大规模的改革,金融活动开始细化、丰富,金融新生事务层出不穷,由此带来的金融要案时有发生。在这种背景下,大量的金融立法应运而生,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增设了规制套汇行为的条文;1995年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增加了规制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行为的条文;1995年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又进一步规定了20多个金融犯罪。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证券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非刑事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规制金融犯罪的条款,形成规制金融犯罪的附属刑法。

1997年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在分则第三章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节规定了一系列金融犯罪罪名,涉及的金融对象和金融行为均有大幅度增加,规制范围十分广泛,基本形成了我国金融安全刑法保护的体系。此后,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增加、金融创新日益加快、金融国际化日益密切的形势下,我国又逐步完善了其他金融立法体系。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套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至今先后通过了八部《刑法修正案》,其中多处对金融类犯罪进行了较大修改。这些均使我国金融危险刑法规制体系日趋完善。(www.xing528.com)

除了刑事立法,我国还相继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专门规制金融危险的非刑事法规及规章,使金融法治的系统性框架更为完善合理。“据统计,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金融方面的法规和规章有480多个,这些金融法律法规可以说是我国保护金融安全立法中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最为庞大的部分。再加上其他部门法中蕴涵的关于金融安全方面的规定,使得我国关于金融安全的立法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完成了在金融安全领域从无法可依到基本有法可依的重大转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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