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广东金轮20周年论文集:著作追续权制度的法理依据

广东金轮20周年论文集:著作追续权制度的法理依据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制定权利穷竭原则的理论基础来看,其实权利穷竭原则与追续权并不冲突,制定权利穷竭原则与追续权的理论基础是趋同的。无论从著作发行权的穷竭以及权利穷竭的理论基础来看,追续权没有违背“权利穷竭”原则,相反它们都有一个目标,那就是很好地平衡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广东金轮20周年论文集:著作追续权制度的法理依据

1.公平正义原则

法的价值体系包括了法的各种价值目标,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它指导着法的具体功能和作用的实现。“正义”是对政治法律道德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作为道德范畴,“正义”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目前,艺术市场蓬勃发展,艺术品成交价不断刷新世界最高价拍卖纪录,少则几千万人民币,多则几亿。然而作为艺术品的创造者却只能“仰天长叹”,艺术家和拍卖者之间严重不平衡的利益分配,显然与当今社会按劳分配、公平正义精神相抵触,不符合法的价值。

一般来说,艺术品价格增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艺术作品是由作者创造的,其是艺术作者长期创造劳动的结果,是艺术作者智慧的结晶。其次,拍卖行、中介等艺术品经销商的宣传广告、包装可能导致作品增值。经销商通过对那些尚未出名的艺术家和价值尚未被认可的艺术品宣传、包装、甚至炒作等商业化运作手段,吸引公众的眼球,从而达到增值的效果。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够忽视艺术品作者的劳动结晶,那才是真正的价值所在。如果没有艺术品作者炉火纯青的手艺,任何花哨的营销手段都是“空中楼阁”,经不起时间的磨炼,在这个信息高度透明的时代,很难蒙骗精明的消费者。基于正义的法律理念,艺术创造者应该获得对等的回报,有权利从中分享作品增值的利益。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有着双重价值目标,直接目的是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权益,根本目的是促进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促进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最终实现文化进步的社会目的。与其他作品不同,艺术作品有其特殊性,艺术作者只能从其作品的第一次发行中获得报酬,由于其特殊性,复制品并不值钱,艺术品价值是与其载体不可分离的。通过建立追续权制度,赋予美术作品的作者从每次转售中获得适当比例的利益分配的权利,能够协调美术作品作者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使其达到最佳状态,实现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

2.追续权与权利穷竭原则不抵触

追续权与权利穷竭是否冲突的问题是目前学界争议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在论述该问题前,有必要先解释权利穷竭原则。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者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3]

在著作权领域,权利穷竭原则体现在发行权的穷竭上。即著作权人将作品原件或复印件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后,他人可以自由传播作品而不受著作权人的限制,即发行权只能行使一次。著作权人从作品的首次销售中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他就不能再对作品的转销、分销等加以控制。

一般来说,著作权客体原件与复制品是等同的,这也意味着作者可以通过无限制地发行复制品来获取回报。然而,美术作品等艺术作品则不同,基于其特殊性,其复制品往往是不值钱的,作者难以通过销售复制品来获取经济利益,而只能通过销售作品原件来获得经济利益。通常情况下,作品首次销售的价格并不高,此后,作品的价值的增值就与作者没有关系了,美术作品作者处于弱势地位。一般著作权的作者可以通过无数次发行复制件来获得经济利益,而美术作品等艺术作品的作者只能通过一次发行原件来获得利益,其客体不同,则应该区别对待。也就是说,美术作品等艺术作品并不适用“权利穷竭”,也就更谈不上冲突了,相反,追续权扩充了“权利穷竭原则”的概念,它们的法理精神是一致的。(www.xing528.com)

从制定权利穷竭原则的理论基础来看,其实权利穷竭原则与追续权并不冲突,制定权利穷竭原则与追续权的理论基础是趋同的。理由有两点:

(1)权利穷竭原则与追续权制度都是以“经济利益回报”为理论基础的。

从知识产权功能的角度来说,权利穷竭的理论基础就是经济利益回报。即知识产权所有者基于法律规定制造[4]并销售后,其已经从该产品或者销售行为中获得应得利益,他不能继续对该知识产权产品实施进一步的控制,不然,将阻碍商品流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知识产权功能的角度来说,追续权的理论基础也是经济利益回报,只不过基于艺术作品的特殊性,获利方式不一样,追续权是从随后每次转售的增额部分获取一定的比例,追续权制度并没有阻碍商品的流通,同样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权利穷竭原则与追续权制度都是以“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为理论基础的。

法理学的角度来说,权利穷竭的理论基础就是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思潮的进步,个人权利本位逐步让位于社会权利本位。社会权利本位更注重社会整体利益,其必定要对个人权利做必要的限制。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追续权也同样符合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其实仔细地思考,它们两者之间的社会利益不尽相同,由于一般著作权的作者可以通过发行复制品来获利,其拥有者面对社会公众,社会公众的利益则是社会利益;相反,美术作品作者只能通过发行原件获利,其拥有者往往是社会公众其中的一部分。它们的社会公众数量是不相等的,如果将追续权特定的拥有者的利益视为社会利益,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艺术作品来说,社会利益应该是包括特定拥有者以及艺术品市场的整体利益,追续权制度在平衡艺术作品作者以及交易商、卖家之间的利益的同时激发艺术作品作者的创作动力,推动艺术市场更好地发展,即追续权制度有利于艺术品市场的整体利益。

无论从著作发行权的穷竭以及权利穷竭的理论基础来看,追续权没有违背“权利穷竭”原则,相反它们都有一个目标,那就是很好地平衡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