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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错价格,责任归谁?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誉满家在买家成功支付货款后约20分钟发现错误,主动打电话给阿亮说明价格错误,请求其申请退款。阿亮利用卖家价格上的漏洞恶意大量购买,使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公平,所以交易是无效的,应予以撤销。誉满家庭审中称其标注的价格有错误,是因为自身疏忽大意,输入错误导致,并且未及时更正对应的电子数据。苏宁易购随后确认,此次标错价事件损失上百万元,不过仍会照常发货承担损失。

商品标错价格,责任归谁?

【典型案例】2015年,国际著名品牌的65英寸超高清3D电视机售价仅3199元,东莞的张阿亮在天猫商城“誉满家电器专营店”(简称誉满家)看到如此优惠的电视机,立即下单购买3台,并在线支付货款。不料,卖家称如需发货,要补邮费9万元。双方因此陷入网购纠纷。昨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双方交易合同成立,限卖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发货。

在东莞从事房地产行业的张阿亮3月17日浏览天猫商城时,发现誉满家网店有款标价3199元的电视机,性能、款式等方面不错,非常优惠,便下单购买3台为自己几套房子配置,并在线支付全部货款9597元(含运费0元)到誉满家的支付宝账户。付款后,交易页面显示货物“预计3月20日送达”。次日,阿亮在线提醒发货,誉满家通过旺旺回复“如需配送请补邮费9万元”。阿亮认为远超出正常邮费金额,予以拒绝。

为此,阿亮将天猫商城、誉满家告上法庭,要求誉满家在10天内发货。阿亮的代理律师马立云说,按照天猫商城规则,买家拍下商品,并将货款支付到卖家支付宝账号,表示交易已经完成,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但誉满家要求买家支付高达9万元运费才肯发货,分明就是利用低价诱惑消费者下单,进而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天猫商城作为交易平台,在接到买家投诉后,明知誉满家欺诈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却没有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应与卖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东莞市法院在东城法庭公开审理此案。誉满家代理律师表示,3月17日誉满家对产品售价进行调整,由于自身疏忽大意,将售价31999元电视机误标3199元。当天,该网店没优惠活动。买家利用誉满家疏忽大意,趁机大量恶意购买。誉满家在买家成功支付货款后约20分钟发现错误,主动打电话给阿亮说明价格错误,请求其申请退款。阿亮利用卖家价格上的漏洞恶意大量购买,使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公平,所以交易是无效的,应予以撤销。

对此,阿亮的代理律师当即反驳说,誉满家因疏忽标错价格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并当庭提交交易前后誉满家网店的网页截图,显示在3月17日交易当天直至3月25日,案涉电视机的价格没有调整。网页还显示出“购物须知”中有一条“低价保证”,称誉满家独享各大电视厂家专门针对电商的优惠价格。阿亮就是看了这些条款,加之平时对于网上购物普遍低价优惠的印象,购买3台电视机自用。购买时显示库存14台,若是恶意大量购买,不可能只下单3台。而且,诉求也不仅仅是要求誉满家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发货了。

法院判决:誉满家被判10天内发货。

【典型案例分析】审理该案的法官说,誉满家在其天猫商城的网店,发布的商品信息明晰记载电视机名称、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等,内容具体明确。阿亮按照交易平台设定的购买程序进行下单,成功付款。这标志着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成立并生效。

誉满家庭审中称其标注的价格有错误,是因为自身疏忽大意,输入错误导致,并且未及时更正对应的电子数据。誉满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誉满家自行承担。誉满家辩称其错误标注的价格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且标注的价格与实际价格存在巨大差异,买家利用其错误恶意购买,有失公平。

法官认为,网购区别于传统面对面交易模式,网络销售中不乏“超低价”“1元秒杀”等促销活动,这正是网购吸引消费者的原因之一。不能仅以价格差距判断合同成立的合法性。查证证据显示,誉满家要求阿亮支付9万元邮费,该主张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阿亮予以拒绝合法有据。法官当庭判决誉满家应继续完成交易合同,在判决生效10日内,将3台电视机交付给阿亮。

对于天猫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法官认为天猫系网络平台的服务商,其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因此没有支持阿亮的诉求。

审理该案的邹国雄法官解释说,电子交易具有迅捷、竞价、非面对面、群体的不特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等特点,有别于传统的交易模式。从法律价值的角度说,法律应保障网购的效率与安全,有利于使经营者秉承谨慎、诚信的经营理念,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相反,如果像该案中誉满家所主张的那样,让经营者以有失公平等事由就撤销合同,将危害电子交易的安全与稳定,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利益。

通过本案提醒初次创业者:法律保障网购效率与安全。虽然也有法官会按照重大误解来判案,但是,这也需要相当的证据做支撑,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希望创业者们不要钻法律的空子,合法经营。

(案例来源:张鹏,《买家下单后卖家反悔,法院判卖家自己承担》,载于《南方都市报》2015年12月11日第AA12版)

【法条链接】(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资料链接】

1.2014年5月苏宁易购,因苏宁易购负责价格维护的工作人员手误,一款原价1999元的Acer W3平板电脑在苏宁易购的网站上被标价499元,虽然苏宁在第一时间发现并恢复了原价,但短短几分钟内,这款“史上最实惠的平板电脑”仍然被卖出了1000余台。苏宁易购随后确认,此次标错价事件损失上百万元,不过仍会照常发货承担损失。

2.原价1888元的联想S5000平板电脑曾被供货商误标价999元,引发大量关注。事后联想索性“将错就错”,将该款平板正式调价为999元继续出售。

3.2004年,IBM公司将市价1500元的笔记本康宝光驱错标成了1元,最后还是按照1元的价格向订购用户发了货。

4.2009年6、7月间,戴尔在台湾连续2次爆发史上最严重的标错价乌龙,19英寸液晶屏幕500元新台币、20英寸液晶屏幕999元新台币,每款液晶屏幕和计算机至少便宜7000元新台币,因此疯狂涌入将近10万张订单。但事后戴尔拒绝出货,只给买家折价券补偿,在当时引发不少消费纠纷。随后,台南31名网友团结合作,从2009年8月提告,花了将近一年诉讼,终于赢得官司。台南地院判定,戴尔须依契约出货,不过全案仍可上诉。

5.2012年,亚马逊将1999元的华为荣耀黑色联通定制版手机错标成1499元。亚马逊以“系统价格错误”为由,取消了用户订单,遭到用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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