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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内容:档案移交、保密规定、开放利用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是明确机构变动时档案移交制度。此外,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将现行法中“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修改为“非国有的”,规定:非国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三)扩大档案开放与利用。此外,我们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修订内容:档案移交、保密规定、开放利用

《草案》共八章四十二条,比现行法(六章二十七条)增加二章(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增加十六条,修改十五条,删除一条。

(一)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一是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草案》第十一条)二是明确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归档范围,同时规定了非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责任。(《草案》第十二条)三是明确机构变动时档案移交制度。(《草案》第二十一条)此外,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将现行法中“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修改为“非国有的”,规定:非国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草案》第十九条)

(二)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草案》第二十八条)二是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规定:不得仅因为电子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草案》第三十条)三是对档案信息化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扩大档案开放与利用。提高档案开放的效率,将档案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并明确档案开放鉴定制度,规定:馆藏档案的开放鉴定由国家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鉴定,由档案形成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在移交前完成开放鉴定工作。(《草案》第二十三条)做好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规定: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移交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草案》第十四条)(www.xing528.com)

(四)增加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并规定监督检查措施: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实施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草案》第三十六条)

此外,我们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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