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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制度与信息化之间的关系及政府角色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首先对信用的定义和信用制度的历史做了简要的讨论,然后分析了信用制度对信息的依赖,以及以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化对信用制度的建立可能带来的影响。文章最后讨论了政府、信息中介机构与电子商务信用之间的关系,认为,政府应该废除对信息和中介机构的法定垄断,大力扶植民营的信息中介组织。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也就是说,一个人使用后不影响另一个人使用的价值。

信用制度与信息化之间的关系及政府角色

本文首先对信用的定义和信用制度的历史做了简要的讨论,然后分析了信用制度对信息的依赖,以及以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化对信用制度的建立可能带来的影响。本文认为,互联网和信息化是个双刃剑:一方面,互联网的出现使信息的流动速度大大加快,生产和提供信息的成本也大大降低;另一方面,互联网使信息的识别也更为困难。真实信息的流动快是好事,但虚假信息的流动也越来越快;如果真实信息的流动速度跟不上虚假信息流动速度的话,社会的信用就会出问题。本文还用实证资料分析了电子商务中的信用问题,发现:B→B电子商务的信用情况是最好的;B→C和传统的网下交易差不多,该骗的还是骗,但也没有比原来更严重;但C→C要建立起信用就非常难。文章最后讨论了政府、信息中介机构与电子商务信用之间的关系,认为,政府应该废除对信息和中介机构的法定垄断,大力扶植民营的信息中介组织。

人类社会是个交换的社会,一讲到交换就离不开信用、信誉与信任。例如我来这里参加这个会,票是我自己先垫钱买的,要拿到这里才能报销,实际这就是个信用问题。在商品社会里,信用无所不在,可以说世界金融史实际上就是一部信用制度的发展史。最初的世界信用制度可追溯到意大利,一直发展到相继以荷兰、英国、美国为主导的世界信用体制(MacDonald and Gastmann,2001)。信用也是一种权力,我们看一下昨天公布说中国私人美金存款有800亿美元,平均每人65美元,这意味着我们在接受美国人的信用,美国人用这些纸币可以换我们的资源。所以说信用本身是一种权力。

什么是信用?信用就是一种交换媒介。人们要进行交换,就要有一个媒介,但信用和一般的货币不太一样,它是有限接受的交换媒介。例如我们拿着人民币,任何一个商店、饭馆都要接受它,这是法定的支付手段,不可以拒绝,拒绝后我们可以起诉它,但对于信用,人们是可以拒绝你的。当然,在一个更大的范围里,任何一个国家的货币本身也是一种信用,也是被人们有限接受的,它可以不被接受。例如我们为什么出国时要换美元而不能带人民币去,因为人民币人家不接受。所以每个国家的货币都是这个国家的信用。我们为了交换而创造这个信用,有了这个信用才发现交换中的便利。如果人民币是全世界都接受的信用的话,我们就没有必要带那么多美元出国,我们可以直接拿人民币,这样对中国人就会方便许多。

在信用的交换关系中,买的人是信用提供者,卖的人是信用接受者。交换有一个实践的过程,只有发出去的信用收回来、赎回来之后,交换才算完成。

我们可以用上面的这个图来讲,有一个买方和一个卖方,卖者向买者提供商品和劳务,买的人先检查这个产品,是否物有所值,质量是否合格,然后说我愿意买这个东西,但他并不付钱,并不付等价物,只是用信用购买它;卖的人决定是否接受买方的信用,接受这个信用就意味着我没有得到任何等价物就愿意把这个产品卖给你,这次交易过程就完成一半,另一半实际上是在以后再完成。这时买的人就变成一个债务人,卖的人就变成债权人,当债务人付清了信用,把信用赎回来之后,这时候交易才算完成。信用的工作过程大致就像这个图所示的。

那么信用与信息有什么关系呢?信用这个词英文是credit,来自拉丁文credere,原意是信任(trust)[2]。一个人要信任别人的话,那可能是基于法律的原因信任他,如果他不守信用,不履行他所做的承诺,法律会制裁他;或者是基于他的信誉,就是说法律虽然没有办法制裁他,但是他自己为了建立一个好的名声,不愿意毁坏自己的声誉,他就会兑现自己的承诺。所以有基于法律的信任和基于信誉的信任。而无论是基于法律的或基于信誉的信任,都离不开信息,也就是说对于对方的行为特征和行为的信息,这个人过去的表现怎么样,这个人的收入水平如何,还有他的教育水平如何,等等。正是基于这样一些信息,我们才会信任别人,才能接受别人的信用。当然,我们知道所有过去的信息都不能代表未来,但为什么又那么重视过去呢?因为我们相信,过去的信息包含着未来,是未来行动选择的一个良好预期。这就像我们买股票,大家经常关心市盈率是多少。其实市盈率是这个企业现在的股票价格除以去年的盈利,但今年的盈利和去年是不一样的,而且我们买股票买的是未来,而不是买现在,没有人说我买股票是因为这个股票过去好,我们买吧,你一定是看未来。但为什么我们要看市盈率,因为我们相信,这个企业过去的业绩包含着它未来业绩的信息。对于一个人来说也是这样,我们根据他过去的行为,来判断他未来可能的行为、可能的表现。比如说,通过他的学历,可以了解这个人的水平,尽管学历和水平之间没有一个一一对应的关系。

信用一定依赖于信息,所以怎么提供这个信息就变得非常重要。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足够的信息提供工具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就不可能有信用制度。在传统的社会中,信息都在每个人的脑子里,每个人又是相互认识的,所以交易起来相对就容易些。在一个小的社会范围内,我不仅知道你,而且对你的祖宗三代都非常清楚,这时候我就觉得你值得信任,我就可能愿意接受你的信用。比如说过去在农村,你要买豆腐吃,但眼下没有钱怎么办?记个账就可以了,到年底再付。传统社会信息的流动比较简单,主要靠聊天,人们互相之间平时私下议论就把信息传输了。但我们知道在现代社会里,交易多是在陌生人之间发生的,你对交易方不要说祖宗三代,就连他本人也可能见一面就永远见不到了,你怎么信任他,所以对信息的生产和提供的要求就更高了。

信息的生产有些重要的特点:①规模经济的特点,也就是说,我收集到一个人的信息,如果大量的人使用,我的成本并不增加。专业化生产信息,比如生产所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我的分析技术就会提高,那就比每个人只收集一个企业的信息更好,专业化会带来信息生产成本的降低,所以说信息具有生产上的规模效应。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也就是说,一个人使用后不影响另一个人使用的价值。例如我们说这个人好,你知道这个人好,你愿意与他做交易,并不妨碍另外的人也用这个信息和他继续做交易。当然,有些信息用一次后就没有价值了,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类。由于有这些原因,我们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什么是生产信息的最好办法?信息的生产和汽车的停车位差不多(Klein,1997)。我们有车就得停车,谁给我们提供停车位?无非三类:第一类是我买车,我自己修个停车场;第二类是商家、饭店为客户免费提供的停车位;第三类是有营利性的停车场供我使用,我只要出钱,比如停一次每小时2元钱,我就可以停在那儿。信息的生产实际上也是这样:一是需要信息的人自己动手寻找的信息,如我们在买房子时自己收集一些有关建筑、装修、房地产商和房屋商场的信息。二是拥有信息的卖家(或买家)主动为需要信息的人提供的信息,如发行证券的企业自己花钱找信用评估公司对公司的信用等级做出评估报告,上市公司雇用会计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然后向市场公布。我们经常自我介绍,也就是主动给别人提供自己的信息。三是从事信息专业化生产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这些机构是为了赚钱,它生产信息就像建停车场的企业一样,我先投资10亿元,然后你要停车就收费,这样算下来还是有钱可赚。这一类的信息生产是信息的专业化生产,非常重要。政府也是重要的信息提供者,政府可能进行一些强制性的信息收集后公布,比如身份证等,但政府提供的信息并不是免费的,企业和个人是通过纳税来支付信息成本的。

其实早在中世纪,信息的专业化生产就出现了,我给大家介绍一段非常重要的历史,即中世纪商人法(law merchant)的历史。从11世纪开始,地中海沿岸、欧洲大陆的贸易开始复兴,这样跨国交易就出现了。跨国交易是没有跨国政府的,比如我在意大利做生意,但我是法国人,这时意大利政府是不保护我的,那我怎么能信赖和我做生意的那个人呢?这时就出现了私人的法律机构即商人法庭,他们为你提供信息和仲裁服务(Trakman,1983)。大致的运作过程是这样:在做生意之前,我先到商人法庭(可能本身就是个商人)里咨询,说我现在要和某人做生意,他有没有不良的记录,商人法庭会告诉我有或者没有;如果告诉我没有,我就和他做生意,做完以后,如果他骗过我,那我就要去报告商人法庭,这个机构就会进行裁定。裁定并没有现在那样的法律效力,它只是裁定,你应该给人家赔多少钱,没有警察和军队去执行这个裁定,但这个机构运行得非常好。有了这个机构后,一些不良行为的信息就会被收集起来集中化。例如,某人要参加一个庙会,每年都去几次,如果你这一次骗人以后跑了,人家报告之后,你就被记录下来了,下次再去,人家做生意前会先咨询,一查这个人骗过人,而且裁决以后他也没有执行,那你以后就找不到交易对象了,这对你是非常不好的。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做生意之前要去咨询,现在我们有些人不愿意先去咨询,那不行,如果不去咨询,以后你一旦被骗了,这个机构是不给你裁决的。所以一开始一定要先去咨询;另外,如果被骗之后你也必须去报告他,不能说反正已被骗了,算了,就不管了,那也不成。如果没有人向这个机构报告信息,这个机构也是没有办法运行的。中世纪商人法庭的作用实际上就是给交易双方提供信用的信息,避免欺诈的发生。当然,它是与仲裁制度捆绑在一起的,这个制度后来就发展成了现代的商法

现代的商法并非一开始就是由政府制定的,而是由私人做的,是从商人的实践活动中来的。现在有很多营利性的信息生产者,一些商家信息服务机构,如邓白氏信用服务(Dun & Bradstreet Credit Service)等机构,还有如美国的消费者资信服务机构(如TRW)、信用卡公司、信用评估机构(如Moody's、标准普尔等),还有会计师事务所,我们都可以把它们理解为提供信息的专门性机构、营利性的机构。邓白氏大概有160多年的历史,是美国最古老的商家资信服务商,现在在中国也开始做业务了。它在1841年建立,1851年被一个雇员买下来后改了名字,后来在20世纪30年代又和另外一个公司合并成邓白氏(Newman,1956)。在19世纪还没有现代这些信息技术,那些信息就得像邮递员那样去收集,背个包,走街串巷在小镇上把这些信息收集后再整理出来,然后提供给使用的人。这和现在很不一样,特别在“二战”之后,美国的信用报告业发展很快。

信用信息发展的顶峰目前为止应该说是信用卡公司。下面这个图表明信用卡公司的工作过程:

本来应该是商家和信用卡持卡人即消费者之间的信用关系,也即商家是否接受消费者的信用。但因为商家对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很有限,它没有办法信赖消费者,这时就出现了一个中介机构,这个机构就叫信用卡公司。信用卡公司以自己的信用担保持卡人的信用,然后商家就接受这个信用。商家接受的信用表面上看是个人的信用,实际上是信用卡公司的信用,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比较复杂的信用链条。一个人可以去向客户银行(或直接向信用卡公司)申请信用卡,银行把申请转给信用卡公司,后者经过资信审查后愿意发给你这个卡,你就持有了信用卡,去买东西时就不用带现金了。商家接受你的信用之后,不是向你讨债,而是把债放在他的商家银行,商家银行把钱给他后再去向信用卡公司讨债,信用卡公司再向客户银行讨债,客户银行再向信用卡持有人讨债。整个信用卡工作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信用的一个担保过程。当你的信用卡丢失时,你也不用担心,因为信用卡公司是有担保的,就是说在你的信用卡被盗而你及时通知他之后,再出现信用卡上钱丢失的情况,就会由信用卡公司给你提供赔偿。实际上对你来说就是你对信用卡公司的信任,没有这个信任,你敢使用信用卡吗?你不敢,因为任何人冒用你的信用卡花钱都记在你的账上,那你就倒霉透了。以上所说的这些都是基于信息基础上的信任。

互联网和信息化给信用制度带来了什么?简单地说,我认为互联网和信息化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互联网出现之后,信息的流动速度大大加快了,生产和提供信息的成本也大大降低了。刚才讲到“邓白氏”在19世纪就是专门派人去收集信息,据说美国前总统林肯就曾担任过“邓白氏”的信息收集员,那成本多高。现在就不用了,电话和传真也可以不要了,一个Email就可以从网上获取信息,生产信息的成本降低了,同时发送信息的成本也大大降低了,速度大大加快了。中国古代最快的信息传输是皇帝可以用的八百里加急,现在全世界几秒钟内信息就可以传到。古代皇帝了解的情况都不是当时的,吴三桂在云南叛乱后,皇帝过半个月才知道,现在这些问题都不存在了。一个人欺骗你之后,他的信用就不好了,这个信息也可以很快传递出去。

但问题是信息的识别也更为困难了。过去讲“口说无凭,眼见为实”,尽管眼见的东西也可能有假,但毕竟是你可以亲眼看到的东西。现在信息都在网上了,连口说也可能没有了,假的东西可能越来越多。真实信息的流动快了是好事,但虚假信息的流动也越来越快了,如果真实信息的流动速度跟不上虚假信息流动速度的话,社会的信用就会出问题。如去年的8848,倒闭了,3个小时内200多万客户都知道了,这是好事,3个小时内知道倒闭了,被查封了,就不会再有人给他汇款了。但我们也知道网上有些信息的可信度比平面的媒体要差得多。

案例1 河南省网络广告信任度

(数据来源:河南省工商局关于河南网络广告的调查;图表制作: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

河南省对网络广告信任度的调查结果表明,44%的人认为是可信的,20%认为不可信,36%认为说不清,也就是说一半以上是将信将疑的。这是互联网和信息化带来的双刃剑,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关键问题是互联网和信息化能否使信用制度得到更好的发展,这就依赖于怎么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这是最关键的。下面简单地以电子商务为例做一解释。B→B,B→C,C→B,C→C。在这四类中,我们集中谈三类。下表列出电子化信用的各种决定因素。

表1 电子商务信用决定因素

(图表来源与制作: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

B→B(商家对商家)只是提供信用的信息平台;B→C(商家对个人)是有交易的,既提供信息又有交易;C→C(个人对个人)主要是信息平台,交易的介入程度也较低。各个主体也不一样,B→B是企业之间,B→C是企业对个人,C→C是个人对个人;网上配送系统的特点也不一样,这里不多讲。这三种模式里哪一种最容易建立信用,或者说信用可以比网下交易得到更好的改善?看来是B→B。因为它是提供商家的信用,商家的数量相对较少,另外商家多是重复博弈,更注意未来自己的声誉、信誉,与网下交易相比,B→B的信用可以得到改善,更容易成功。现在网上,B→B成功的概率比其他要高。像阿里巴巴这样的B→B网站对中国信用制度的建立非常重要,它内部有个“诚信通”,从2002年3月起运行,在全国网站上推行,为会员制,每年收费1800元,在网上把所有企业的档案建立起来,包括A & V认证、身份认证,主要通过网下的一些公司如邓白氏等来提供信息;还有荣誉,还有业务伙伴的推荐。你要和某个企业交易,你不了解它,没关系,网站列出了它的业务伙伴,你可以和他的业务伙伴联系,这家企业是否可信。我曾参加过一个金碟软件公司的会,好多客户说,你金碟公司告诉我你多好我不相信,你要告诉我哪家公司和你做过生意,用过你的软件,我就直接去找他们,从那儿了解你是否值得我信赖。客户业务伙伴的推荐提供了了解企业信息的更好渠道。阿里巴巴还有一个反馈中心,任何一次交易之后,你的任何建议或行为都应反馈到这个中心里,你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做成的这些交易都会记录,你有没有违约信息全有,实际上是通过这样的机构对企业进行信誉评估,有个打星(四星、五星等)规则,如果中间有违反合同的情况,它就会把星级给你降下来,没有违约就逐步增加,所以在交易时你可以看它是几星的,可以看到它信誉的好坏。(资料来源:阿里巴巴中国站的“诚信通”介绍:http://china.alibaba.com/trustpass/tp_channel.html)

C→C就差远了,它是个人之间的交易,个人买卖东西只是一次,你拍卖一次以后就不拍卖了,建立信用就非常困难。例如雅宝是个拍卖网站,中国第一起互联网欺诈案就发生在雅宝,立案后,河北张家口市侦破了。这个案件是有一个客户从网上看到有人要拍卖诺基亚8810手机,他就把款汇去了,结果再也找不到这个人了,所以他就写Email到雅宝网站管理处,抱怨这件事,雅宝网站马上就把这事报给警察,后来案破了,但要动用警察力量介入,成本就相当高。(资料来源:《计算机世界》2000-07-15)

雅宝后来推出一个代收款服务:如果你想买某样东西,也有人愿意卖,你先和他谈好价格,然后把钱汇到雅宝账户上;雅宝再通知卖的人说钱已到我账户,你赶快给他把东西发过去;卖方把东西发过去之后,客户拿到东西通知雅宝说已拿到货了,然后雅宝再把钱汇给卖方。

大家可以看到,这个交易比原来要复杂多了。这个代收款业务大大增加了交易的成本,不是使交易更方便,而是更复杂,其目的是防止不交货或不付款的情况。但如果你把交易搞得这么复杂,要把这个市场发展起来就非常难了。

案例2 雅宝网代收款服务

(资料来源:雅宝网站www.yabuy.com 图表制作: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

易趣网站实行实名认证和信用评级,这也是非常有意思的,通过网上来建立个人的信用档案。(www.xing528.com)

再来看一下B→C,就是网上零售。问题是,如果先付款后发货的话,谁来相信商家的信用?如果先发货后付款,谁来相信消费者的信用?任何一种处理方法都会涉及一个信用问题,这与传统的网下交易非常类似,消费者的信誉如果有了信用卡制度,先付款就没有问题,关键是商家的信用怎么保证,商家的品牌、信誉就变得非常重要。

2001年美国互联网投诉类型统计

(资料来源:美国IFCC,2002 图表制作: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

总的来说,以互联网为例的话可以总结出:B→B电子商务的信用情况是最好的;B→C和传统的网下交易差不多,该骗的还是骗,但也没有比原来更严重;但C→C要建立起信用就非常难。看一下美国的情况,与此也有点类似。

根据美国互联网欺诈投诉中心的一个报告,2001年投诉情况划分,商业欺诈1.4%,多层传销占3.1%,信用卡欺诈9.4%,银行欺诈15.50%,交货和付款欺诈20.30%,拍卖欺诈42.80%。拍卖欺诈基本上是C→C,交货付款欺诈属于B→C,可以看到,B→B欺诈行为较少。另外可看原告的特征,个人为主,企业机构作为原告也较少,前者与后者比例为75.5∶24.5。

原告特征

作案主体特征

(资料来源:美国IFCC,2002图表制作: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

作案主体的特征也是这样,个人占90.7%,企业机构只占9.3%。实际上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个人行为可能是最难约束的,企业之间的信用相对容易建立。

最后再谈一点,即政府、中介机构和电子商务间的信任关系。互联网和信息化为信用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技术手段,但信用制度的建立远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它需要政府、企业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关键问题是如何保证互联网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中介机构应发挥非常大的作用。

政府应该做些什么呢?政府当然责无旁贷,但应认识到,政府最重要的作用是建立信用制度的立法和执行法律,这是第一位的。我们国家传统的法律都达不到这一点,互联网上新的交易形式要执行相关法律就更慢,好多方面没有,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等都没有。还有政府对产权的保护。信用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信誉基础上,如果企业不讲信誉,这个企业就不会有信用。但企业要讲信誉就要对未来有个稳定的预期,如果政府有很好的产权制度保护,那人们就会对未来有好的预期,就会讲信誉,就会有信用。所以产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大家都去干一锤子买卖,信用就建立不起来。政府还要防止垄断。特别是政府对信息的垄断,刚才说信用制度的建立依赖于信息的传输,但如果政府垄断信息,就分割了信息,信息就无法传输。不是说有了互联网信息就可以传输,最终的传输还是要人来传输,至少得送出去,要开放,别人才能获得这个信息。但现实中好多信息都是垄断的,是很难知道的,这对建立信用制度非常不利,后面还要谈到。当然,政府也要积极提供一些营利性机构无法提供的信息。

营利性机构主要是一些中介机构,主要以提供信息为主要职能,它以盈利为目的,当然也有一些非营利性的中介机构。以美国的电子商务为例,为了保证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有效执行,目前美国在法律框架之外产生第三方在线机构不下50家,其中最有效的是由第三方担保(escrow)或监督(supervise)执行,以防止买卖双方有欺骗行为的网上认证机构。最典型的如TRUSTe,它是一个非营利机构,其职能任务是通过改善信息披露机制来建立用户对互联网的信任,其会员是通过TRUSTe的专用信任标识,即Trustmark,来增加消费者对在线交易的信任。就像我现在挂着这个北大的校徽,知道我是来自北大,所以对我信任。信任标识是要收许可费的,根据业务规模和对信息的敏感度,收费从500美元到50000美元不等。另外,TRUSTe还提供一个隐私策略模板,帮助企业迅速建立隐私策略,这些都是自愿的。到1998年已有130个网站加入TRUSTe组织,如AT& T、CyberCash、Infoseek、Lycos、Netscape、纽约时报、Yahoo、美国在线和IBM等。第二个是BBB(Better Business Bureau),也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会员组织,也是提供网上信用信息;还有一家叫OPA(Online Privacy Alliance)。还有其他提供信息的机构,包括前面讲到的全国欺诈投诉信息中心,其目的是帮助消费者识别真实的和虚假的网上推销活动,向执法机关如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提供欺诈行为报告等。

那么怎么使这些中介机构本身是讲信誉的呢?如果它不讲信誉,提供的东西都是假的,那还不如不存在。这些中介机构唯一的资产就是信誉,它不讲信誉就没有价值。为了使这些中介机构讲信誉,有一点非常重要,即中介机构一定不能法定垄断,不能由政府指定资信工作,如规定信息的收集只能由某家公司做,其他公司不能做。一垄断就有钱赚了,一有其他办法赚钱,谁还去辛辛苦苦工作?如果说假话能赚钱,当然没有必要说真话,所以这一点非常重要。另外,中介机构不应该是政府的附属。全世界最权威的认证机构、评估机构,如穆迪(Moody's)、标准普耳(S&P)、惠誉(Fitch)都是私人的,没有一家属于政府。为什么?因为不属于政府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在信息披露或真实性和有效性方面远比政府强,因为它有一个激励,它的生命就在于它的信誉,如穆迪,如果不说真话,谁还去找它?没有人找它了,很快就会倒闭。但如果有政府做后盾,它就不怕倒闭,说假话真话无所谓,而如果你给它很强激励的话,又可能带来其他的扭曲。政府垄断情况下经常发现没法平衡利益,所以还是应鼓励非政府性的中介机构,要防止政府对信息和中介机构的垄断,这是要特别强调的。

在中国,大量信息掌握在政府手里,不依赖政府就没有任何信息来源。如中国第一家资信机构“上海资信公司”,名义上是独立的民间机构,其实有很浓的政府背景,由上海市的几家机构发起投资。但即使这样一个政府性质的机构,要收集信息也非常困难,因为地方法院、银行、税务、保险、医院、公用事业、公安等都是自己采集信息,都是不给别人的。政府做事都这样难,私人做事就更难了。所以我反复强调一定要破除政府对信息和中介机构的垄断,必须有立法强制政府部门披露这些信息,如果不披露,老百姓可以告你。例如统计局收集了好多信息,我们中国学者要研究却没有这些信息。而外国人有研究经费,给钱就能买。这种情况是非常不好的,如果有立法就可以起诉它,你拿了国家的钱收集的信息一定要免费向全社会公开,除非涉及国家的军事情报、机密一类东西。这方面应该注意立法工作。

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信息的使用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要很好的协调。如果一个中介机构可以任意收集信息,但对信息的使用不承担责任的话,老百姓对它就没有信任,如果这样,就没有人愿意给它提供信息,那这些机构也就死定了。所以一定要把信息的收集权和使用权分开,你有权收集信息,但在什么情况下你才有权使用这个信息,要有法律依据,要承担责任,这非常重要,否则一些中介机构可能会被少数人利用来作为控制企业和个人的手段。

政府还应破除对行业协会的垄断。我们现在经常讲社会要建立信用,要建立信息社会,但政府对中介机构的垄断是阻碍信用制度的建立、阻碍信息化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现在干任何事、成立任何一个机构都要得到民政部门批准,而事实上民政部门经常是不批的。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例如北京地区的9所大学商学院希望有个机构协调大家维护商学院MBA教育的品牌,提高质量,要成立一个商学院MBA联合会,但运作了一年多得不到批准。我们国家其他好多协会也都有这个体会,因为大家很担心出政治问题,政府部门如果批准,万一出问题就要承担责任,不批准就没有责任。所以我们看到成立一个中介机构非常难,或者要成立就要由政府来成立,就变成半官方的,变成翻牌的,靠政府的资金,这对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信息化是非常不利的。所以,我建议有关方面一定要采取妥善措施,真正使中国的行业协会、俱乐部、民间的机构和自愿性团体变成中国社会建立信用制度的有效组织。

当然,我不是说政府没有积极作用可以发挥。举个例子,北京市工商局搞了个“红盾315”网站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它通过网站牌照的认证,使所有人可以在网上查到备案登记的网站。北京市“红盾315”上登有备案网站的信息,如网站的基本情况是什么样的,网站的所有者是什么情况,这样你大致就可以有个基本概念,如果出了问题就可以找,知道他的电话是多少,至少可以找工商局,什么时候登记注册的。网上还登有诸如“如果你发现该网站在网络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请及时向网站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欢迎所有网站来红盾315备案登记”。这些就是非常积极的办法,政府掌握的信息向大众公开,使大家对网站的建立更有信心。(资料来源:北京市工商局红盾315网站www.hd315.gov.cn)

当然,我们应承认,中国改革开放才20年,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很短,信用制度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不能太着急。从美国的历史看,美国是先从商家的信用开始,逐步发展到个人的信用。我想我们国家可能也会有这样一个过程,当前的重点应该放在建立商家的信用,然后逐步扩展到个人的信用。个人的信用可能也同时在建,我意思是说重点首先是建立商家的信用,首先把大块的投资放在这些重复博弈的机构,让他们的资信系统建立起来,互相可以提供信用,个人有10多亿,建立起来可能速度要慢一些。

Klein, Daniel, 1997, “Trust for Hire: Voluntary Remedies for Quality and Safety”, in Daniel Klein (ed.) Reputation,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MacDonald, Scott B. And Albert L. Gastmann, 2001, A History of Credit and Power in the Western World, Transaction Publishers New Brunswick.

Newman, J. Wilson, 1956, “Dun & Bradstreet: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rade”, in Daniel Klein (ed.) Reputation (1997),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Trakman, Leon E., 1983, The Law Merchant: The Evolution of Commercial Law, Fred B. Rothman & Co.

[1]本文根据作者2002年12月23日在上海科技论坛上的主题演讲整理而成。本文的写作得到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沈懿博士的协助,在此表示感谢。

[2]参阅MacDonald and Gastmann(2001)。中文“信用”一词的含义比英文要宽一些。日常生活中人们讲“信用”是指“言而有信”“说话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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