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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经营者的义务及自律途径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经营者的自律是经营者义务实现的最重要途径,是经营者实现对消费者承诺和责任保证的第一道关口和根本保障。这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安全警示和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经济法学:经营者的义务及自律途径

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经营者的义务是与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的,因为消费者的权利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经营者的义务来实现的。经营者的义务除了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的行为和不行为以外,从广义上讲,还包括经营者的 “自律” 和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经营者的自律是经营者义务实现的最重要途径,是经营者实现对消费者承诺和责任保证的第一道关口和根本保障。狭义的经营者的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其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法约定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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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既可以针对商品或服务中的问题直接向企业提出建议或批评,也可以向消费者组织或消费者保护的行政部门反映或投诉。

(二) 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安全警示和安全保障义务。

2.缺陷产品与服务的召回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 禁止虚假宣传

经营者有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四) 标明真实身份

1.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2.远程购物、非现场交易、金融服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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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出具销售或服务凭据(www.xing528.com)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六) 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1.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2.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应当相符。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3.对质量瑕疵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七) 退货、更换、修理 (三包义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退货、更换、修理而产生的运输等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八) 禁止不公平交易

经营者有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九) 网络销售等无理由退货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①消费者定作的;②鲜活易腐的;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十)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十一) 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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