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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及管理规定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房地产登记及管理规定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实行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制度,有利于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消除长期以来房地产权属不清的现象,为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构建奠定法制基础。

(一) 登记对象

(1) 集体土地所有权。

(2) 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

(3)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建设用地使用权。

(5) 宅基地使用权。

(二) 登记种类

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三) 登记机关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机构设置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四) 登记程序(www.xing528.com)

1.申请登记

(1) 申请登记事项。

(2) 申请登记材料。

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③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④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⑤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⑥其他材料。

2.受理登记

(1) 受理登记;

(2) 查验程序;

(3) 受理登记的结果。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多个部门间数据共享

(五)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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