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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概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职务犯罪概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客体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使国家法律、法令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也会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四种类型:一是对在执行期间,没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不具有悔改、立功表现的罪犯予以减刑(违反刑法第78条第1款);超过减刑的限度予以减刑,如将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去3年刑期(违反刑法第78条第2款)。二是对没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不具有悔改表现,具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予以假释;对没有达到执行期限的罪犯予以假释;对累犯予以假释;对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予以假释。三是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此外,由于《刑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无权裁定减刑与假释,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裁定减刑、假释的,应以本罪论处。

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www.xing528.com)

本罪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司法职权的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构成本罪的主体多为那些具有报请或者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包括非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虽为司法工作人员但没有报请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权,都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与司法工作人员伙同进行本罪行为的,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且出于徇私动机。但是,只要排除了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实掌握不全而过失造成本罪结果,便可认定为“徇私”。

(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01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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