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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减刑假释工作实施情况报告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第50、78、81条对减刑假释作了规定,在监狱管理的日常应用中形成了功利性的管理改造手段的倒置。第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我国减刑假释工作实施情况报告

我国现行《刑法》第50、78、81条对减刑假释作了规定,在监狱管理的日常应用中形成了功利性的管理改造手段的倒置。具体来说,对狱内罪犯,从入监伊始,就在教育管理中灌输“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的思想,以此来引导罪犯遵守监狱管理各项要求,用减刑假释获得自由对罪犯加以规训,特别是在减刑假释相关法律制度不够严谨完善的情况下,更是被有意无意地利用,出现监狱管理中对监狱警察和个体罪犯意识中“确保安全=减刑假释”的相互关联。

《刑法》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78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法律虽然进行了规范,但有时语焉不详或情况难以评定,往往呈现如高考一般的“唯分数论”或者“法定事实论”,出现韩磊、张海分别在监狱对减刑假释政策的路径依赖下,根据制度设计采用了读书和立功方法换取减刑达到“越狱”的目的。(www.xing528.com)

许多时候,类似张海通过减刑假释“越狱”的情况,被归因为具体执法警察的贪赃枉法,但其中制度的漏洞、思想的惯性也是不能逃脱干系的重要原因,尤其是监狱长期以来在给罪犯减刑假释形成了习惯性的路径依赖后,自然不自然地会陷入集体性的无意识。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监的今天,外部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亟待给出相应的一体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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