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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理论与再审诉讼请求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再审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这一问题。从既判力的理论来看,对属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事项,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而不能另行提起诉讼。因此,当事人的再审诉讼请求应当限于既判力客观范围和客观范围扩张的事项。笔者认为,在当事人有权提出再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增加、变更再审的诉讼请求,是处分原则在再审程序中

既判力理论与再审诉讼请求研究

当事人的再审诉讼请求,有两个问题需要进行讨论:一是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再审诉讼请求?二是当事人在再审过程中能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

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再审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这一问题。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再审批复》[69]中规定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405条第1款第2句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监程序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规定》[70]第7条第3句规定,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不能超出原审的诉讼请求,构成另案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上述规定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江伟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第3版)对这一问题作了如下论述:“再审程序仅就再审动议所指认的事实错误法律错误进行局部审理,这一原则符合再审程序的基本功能定位。再审程序的启动以原裁判存在错误为前提,以纠正原审错误为目标,原审裁判是针对原审的诉讼请求作出的,超出原审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审裁判的错误与否就丧失了评价标准。同时根据两审终审、程序公平等原则,再审超越原审诉讼标的进行审理和裁判,可能导致要么新请求丧失上诉机会,要么整个案件复杂化和拖延的结果。”[71]但是,上述将原审的诉讼请求确定为当事人的再审诉讼请求,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申请再审的主体可能是原审中的原告、上诉人,也可能是原审中的被告、被上诉人。原告、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了诉讼请求,但被告、被上诉人并未在原审中提出诉讼请求。那么,在被告、被上诉人申请再审时,这一规则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再审诉讼请求。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应当将“原审诉讼请求”理解为“原审判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72]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无可奈何的解释,将“诉讼请求”理解为“民事责任”显然是没有道理的。第二,当事人之所以要求再审,是因为他认为法院的生效裁判存在错误,当事人的再审诉讼请求应当针对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就像当事人的上诉请求针对的是一审裁判提出一样。从既判力的理论来看,对属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事项,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而不能另行提起诉讼。因此,当事人的再审诉讼请求应当限于既判力客观范围和客观范围扩张的事项。依据上述对法院前诉生效裁判属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事项的理解,对当事人的再审诉讼请求应作如下的规范:当事人有权对法院生效裁判的主文中关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断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再审诉讼请求;当事人对于数量上具有可处分性的债权仅就部分请求向法院起诉,对已经起诉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在生效裁判的主文中所作的判断,当事人有权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再审诉讼请求,当事人也可提出尚未起诉的剩余诉讼请求作为再审诉讼请求,但对有证据证明因客观原因无法提出的剩余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就法院生效裁判的理由中关于诉讼抵销的判断,以抵销抗辩的金额为限,当事人有权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再审诉讼请求。(www.xing528.com)

《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在再审过程中能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问题。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审监程序解释》第33条第1款第2句、第3句和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再审过程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除特殊情形外,[73]不得超出原审范围,但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增加诉讼请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52条规定了在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时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四种情形。[74]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监程序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规定》第8条规定,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重申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52条的规定,并规定了当事人对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予以变更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两项司法解释的规定与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审监程序解释》第33条的规定相比,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没有对再审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则上不得超出原审的范围作出限定。二是只规定了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时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三是增加了提起反诉的规定。四是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规定了适用的具体情形。五是明确了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有学者认为,为使当事人获得实质正义,存在原审裁判已无法执行的,或者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原诉讼请求产生的情形,可以给予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选择权。[75]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学者的观点,不少的学者持否定的态度。有学者认为,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应当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权利。[76]有学者指出:“如果允许在原审诉请外主张权利,或者在再审中变更原审诉请,显然违背了再审是对原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进行纠正的救济程序的宗旨。”[77]有学者认为,再审发回重审是再审程序的延伸因而具有再审程序的性质,应按再审程序审理,审理内容应以当事人诉讼请求为限,当事人不得增加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78]笔者认为,申请再审不是另行提起的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提出的再审诉讼请求,应当限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内的事项。即使再审发回重审,也应当围绕原诉讼进行审理,适用再审程序的规则。因此,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再审诉讼请求,不论再审案件是否发回重审,都不得超出当事人有权提出的再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的诉讼请求如果不属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事项,就不会受到既判力的约束,当事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至于提起反诉,不论再审案件是否发回重审,在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均不应予以准许,因为如果允许提起,反诉是再审程序中新产生的诉讼,法院原生效裁判并未对此进行审理和裁判,不可能属于原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的事项。笔者认为,在当事人有权提出再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增加、变更再审的诉讼请求,是处分原则在再审程序中的体现,不应当有具体情形的限制,也无须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对质证及辩论意见的变更,不是诉讼请求的变更,而是诉讼理由的变更,因为法院生效裁判中理由的判断原则上不产生既判力,要求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与既判力理论是不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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