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票据抗辩权的不当行使,也会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票据流通的正常秩序。票据抗辩权与民法上的抗辩权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民法上一般抗辩权随债权转移而一同转移,每增加一次流转,就产生新的抗辩。而这种制度设计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同时也有悖于票据的流通性,因此,票据法规定了人的抗辩的切断原理,即除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以外,票据抗辩不随票据流通而移转,只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有效。抗辩切断原理就是一种典型的对票据抗辩的限制。
对票据抗辩权进行限制,世界各国票据法都有类似规定。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其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其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其三,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其四,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以上种种限制的核心在于将票据抗辩中关于对人的抗辩限制于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特定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之间的票据关系中去,目的是保障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票据人的票据权利,以确保票据的流通性和信用性。(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对于票据抗辩的限制有两种例外情况:(1)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抗辩。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2)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在票据债权人以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时,取得票据的票据债权人不得享有优先于其前手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不受票据抗辩的限制,以保护票据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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