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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显然,企业税收筹划的最低标准是避免企业的额外税负。对此企业若不能及时识别并据理力争,就只能承担由此带来的额外负担。按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时限是5月31日,税务部门应该从6月1日开始加收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由此可见,企业蒙受额外税负的直接原因是对税法不熟悉,没有税收筹划意识或是筹划意识不足。

初级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

(一)什么是企业的额外税负

作为成本的企业税收首先是由国家税法规定的,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实际支付的税款可能超过按税法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超过的部分就构成了企业的额外税负。显然,企业税收筹划的最低标准是避免企业的额外税负。

(二)企业额外税负的主要表现形式

1.企业自身税务处理错误造成多缴税款

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处理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来执行。这就要求企业必须熟悉税法,能熟练运用税收政策为自己的经营管理服务,否则就有可能多缴税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2-1】 某国有林业物资供销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湖北某单位购进一批松香,供货合同注明货物含税金额为30万元,并要求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方都照办了。但事后才发现:由于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出具由税务机关按3%征收率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张发票上注明的货物金额为291 262元,税额为8 738元,购货单位希望得到按9%的税率计算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故在收到此发票后多次找供货方要求换发票或退货均无结果,只好诉之法院,又以失败告终。这样,该公司就因少抵扣了进项税额而多负担16 033元的增值税。

曾经有一个刚毕业的学生跟我说了件事,她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公司开发的房屋留了一半自用,用来作酒店,她问我这种自用房是否需要缴增值税?按现行税法这种情况不用缴增值税。她说公司带她的老会计一直都缴的,她问:不用缴却缴了,那怎么办?只要在三年以内发现可要求税务部门退还,逾期不退。这就造成了额外税负。

2.企业无意中违反税法而招致的税务罚款(www.xing528.com)

税法是严肃的,违反了就受罚,而不管你是有意违反还是无意违反。例如,某单位1997年启用新账簿时,按上年营业账簿实际贴花数买了80元的印花贴在账簿上。税务机关检查时指出两个问题:一是当年营业账簿实际应缴税款是50元(税法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的0.05%贴花,2018年5月1日起,减半征收。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该单位多缴了30元;二是没有注销印花税票。然后责令该单位立即注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并处以100元的罚款(税法规定:未注销或者划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划销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这个案例就属于典型的对税法不了解而导致企业承担额外税收负担的现象。

3.企业对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或未能享受到位而多承担税负

不少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全面、不透彻,使企业对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或未能享受到位。比如,有一家大型化肥厂,按税法规定其销项税率享受增值税的低税率(13%),由于购进的原材料适用17%的税率,因而其税负很轻,效益很好。可是从1994年5月1日起,石油价格上调,化肥价格虽然也上调了,但幅度远低于石油。而该厂是耗油大户,油料成本占75%。结果进项税额很高,而销项税额较低,使大量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形成税金倒挂。从1994年5月到1999年10月,全厂倒挂税金8 230万元。后来企业为此陷入困境,才开始艰难地申请退税。尽管1999年10月财政部作出决定一次性补贴该厂6 000万元退税款,但仍有2 000多万元无法退税。这一现象纯属国家政策调整所致,作为受害企业,本该在政策出台之初就积极地争取退税,也不至于如此被动。

4.税务机关的非规范性征管导致企业的涉税损失

由于财政收入的压力和税收征管困难,基层税务部门有时采取税收承包、定额征收的办法,甚至还会为了完成税收计划而提前征收或超额征收。另外,少数税收征管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或者素质低下,多计多收税款也是可能的。对此企业若不能及时识别并据理力争,就只能承担由此带来的额外负担。

有人问过笔者这样一个问题:我公司被税务部门查出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税务部门从2018年3月1日起加收我公司未缴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到底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按当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应该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按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时限是5月31日,税务部门应该从6月1日开始加收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

由此可见,企业蒙受额外税负的直接原因是对税法不熟悉,没有税收筹划意识或是筹划意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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