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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比较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倾销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反倾销国内法的作用主要在于防止或纠正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工业造成的损害,并对此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入世后,应大力加强对反倾销规则的研究,与我国反倾销法律进行比较并加以完善。对于总协定第6条,我国可以在不违背我国反倾销法的最大限度内适用该条文,但对于《新守则》,我国对该规则的强制性义务必须遵守,我国反倾销法与其强制性义务相抵触的则必须修改。

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比较

反倾销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国际法规范主要是指总协定第6条和《新守则》,我国反倾销立法规范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这两种规范的内容与作用都有一定的差异。反倾销国内法的作用主要在于防止或纠正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工业造成的损害,并对此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国际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反倾销法的基本准则;二是约束缔约方的国内法,将其限制在非保护主义的范围内。反倾销法一旦超出抵制不公平贸易的限度就成为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国际法规范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抑制国内法的这种倾向,在防止、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与限制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及使其对贸易的冲击尽可能小之间求得平衡。其实反倾销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国际法规范,无论是总协定第6条还是《新守则》,本身都不具有自动执行的效力,不能直接适用于各缔约方,而有待于各缔约方国内法的引进。但是,一旦将倾销纠纷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则上述国际法规范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另一方面,国内法规范必须符合国际法规范的强制性的规定,国际法规范赋予各缔约方的权利可以选择接受,但不得与各该国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相抵触。

我国入世后,应大力加强对反倾销规则的研究,与我国反倾销法律进行比较并加以完善。对于总协定第6条,我国可以在不违背我国反倾销法的最大限度内适用该条文,但对于《新守则》,我国对该规则的强制性义务必须遵守,我国反倾销法与其强制性义务相抵触的则必须修改。因此,比较二者的异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www.xing528.com)

该《新守则》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在同时成立的WTO中延用至今。《新守则》对关贸总协定第6条及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的《反倾销守则》作了许多重要的补充和修改,代表了国际反倾销立法的最新成果,成为指导全球反倾销立法和实践的基本规则。以下就《新守则》与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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