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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与乡规民约特征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1.4.3乡规民约是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乡规民约制定后在某一阶段会保持相对不变,但这种不变只是暂时的静止,而变动的发展却是乡规民约在不断完善、进步过程中的必经之路。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与乡规民约特征

5.1.4.1 适用范围的地域性和效力范围的有限性

地域性是乡规民约最具有代表性的特点。村庄作为熟人社会的圈子,是由相对熟悉的人组成的,每座村庄俨然是一个自成体系的生活共同体,在这种环境下,乡规民约的适用范围自发地具有一定的地域性,适用对象具有有限性,具体来说,乡规民约主要在相对熟悉的成员形成的关系域内发挥作用,这一关系域往往也受地域的限制,一旦超出特定的地域范围,乡规民约便失去其原本所具有的约束效力。

由于乡村环境的差异,不同的乡村环境体现出不同的地方乡土特色,所谓“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每个村庄坐落的地理位置有差异,地域范围有限,人口规模也有大有小,再加上各个村庄文化氛围不同,不同地域间形成的乡规民约因上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在内容上表现出差别。由于乡规民约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乡民为了规范其生产生活自生而成的,是村民根据村中的实际情况共同商议制定出来的,与本地区农村社会发展现状以及社会风俗习惯相适应,而不具有普适性,在农村现实生活中,某个村的乡规民约不一定适合其他村庄的现实需要。因此,乡规民约的制定不能一股脑儿地照搬他村的内容,而要做到“量体裁衣”。

我国农村社会受国家政策发展、经济发展水平、所处时代环境以及不同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乡规民约的诞生和发展均有所不同,安土重迁思想增强了乡规民约的地域差异性,也铺就了乡土文化中的地缘和血缘情结。正是由于地域差异性的存在,每个村庄得以形成自己特有的乡规民约,体现出村庄之间多样化的风貌习俗。这有利于乡规民约作用的发挥,但这也使得乡规民约有不容忽视的局限性,即它的影响范围被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

乡规民约的有限性还表现在乡规民约效力的有限性。乡规民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当其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另外,乡规民约的效力还体现在其对村民的约束手段上,倡导性的舆论约束规范性不强,而且,随着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城镇化率快速提高,农村人口大量涌向城市,进城的村民受到的乡规民约的约束力也越来越小。

从适用范围的地域性和效力范围的有限性上来看,乡规民约能够弥补不同情形下国家“一视同仁”做法的不足,做到因地、因人制宜,但其作用发挥确实也非常受限。

5.1.4.2 乡规民约形成的内生性和律己性(www.xing528.com)

从乡规民约的形成来看,其所具有的内生性和律己性与其发展是相生相伴的。具体而言,内生性首先表现在乡规民约的形成方式上。乡规民约是乡民在日常农业生产生活中,从自身的实际需要考虑而制定,而非受到外界的强迫或其他因素介入而妥协产生的,因而较为贴切地反映出乡民的真实需求,是依据全体乡民共同期望而形成的一种规范。在形成过程中,乡民可以更好地彼此交流、沟通与协作,所具有的归属感和成就感也就更大。此外,内生性还体现在了乡规民约的自治性之中,通过引导乡民积极参与制定乡规民约的过程,推动基层民主社会的治理,进而产生质量更高、更有效的乡规民约。

律己性的前提和保障是内生性,而律己性又是内生性所要达到的效果。正是因为乡规民约遵循地方村社的的乡风习俗,契合乡村的实际情况,因而乡规民约才能为乡民承认和接纳,乡民才能够认可和信赖自己参与制定的乡规民约,且乐于自觉遵守,依照乡规民约去从事生产生活,这也使得一个村庄的向心力得到极大程度提高。从这一方面来说,乡规民约自诞生之初就伴随着律己性。因为它依靠村民自身的文化素质、思想价值观念、社会舆论压力等的作用去实现乡规民约在农村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乡规民约不具有内生性是注定会遭遇排斥的,乡规民约若不能实现村民的律己性也终将沦为花瓶式的摆设。

5.1.4.3 乡规民约是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

乡规民约制定后在某一阶段会保持相对不变,但这种不变只是暂时的静止,而变动的发展却是乡规民约在不断完善、进步过程中的必经之路。如同哲学上的静止与运动,乡规民约的稳定性只是相对的静止,变动性却是事物发展永恒不变的定律。乡规民约体现村民自身利益的需求,是对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其稳定性主要体现在自制定完成后,乡规民约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保持内容固定不变,为乡村的秩序维护和整体发展带来积极效应。正因如此,乡规民约制定后成为乡民心中信任的行为规范,引导乡民价值取向,很少进行大规模变动。但是,在当前国家改革力度逐渐加大的背景下,为了促进国家和社会发展,国家出台各类政策文件、颁布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这对乡村的建设和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乡规民约身处这种时代环境下也须不断调整自身内容,这是与时俱进的表现。虽然乡规民约是在继承传统风俗习惯并结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基础上,由全体乡民集体商议制定,而且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各自适用的领域范围存在差异,但是,乡规民约必须符合国家法,国家法也须尊重乡规民约,国家法律不可能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完全取代乡规民约。为了促进农村社会发展,乡规民约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以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样才能更健全、更完善,也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保持村民自治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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