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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村治理创新:乡规民约与基层社会治理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为乡村治理提供了更便捷的方式,也为乡规民约的宣传和施行提供了更便利的途径。乡规民约的内容应当是动态的,在村情民意发生变化的时候,乡规民约应跟上社会的发展,及时修订,而信息沟通的畅通无阻,现代化治理手段的应用为此提供了保障。[17]白杨:《农村基层治理中村规民约的完善路径——基于成都市下

现代农村治理创新:乡规民约与基层社会治理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我国乡村地区享受到互联网带来的便捷,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互联网也为乡规民约的推广与实施提供了新的平台,具体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乡规民约的制定与修改中,可以通过网页留言、微博自媒体或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征集乡民的意见,从而使乡民真正参与乡规民约的制定与修改中,让乡规民约在真正意义上体现乡民的意志与利益诉求。其次,在乡规民约的宣传教育上,可以通过微博自媒体、微信公众号每日推送乡规民约的内容与价值追求,让乡民在耳濡目染中逐渐将乡规民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还可以通过宣传法院援引乡规民约进行判决裁定的案件,使乡民意识到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利用乡规民约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最后,在乡规民约的制定与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村务公开网站、设立留言建议专栏的方式对乡规民约的制定修改等提出意见,或者以微信、QQ等形式与乡民共同联络;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网站、微博或微信等平台建立匿名举报链接的方式对乡规民约的具体实施进行监督。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为乡村治理提供了更便捷的方式,也为乡规民约的宣传和施行提供了更便利的途径。乡规民约的内容应当是动态的,在村情民意发生变化的时候,乡规民约应跟上社会的发展,及时修订,而信息沟通的畅通无阻,现代化治理手段的应用为此提供了保障。

【注释】

[1]顾辉:《当前中国农村社会阶层结构的深度调整及其发展形势》,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2]贺雪峰:《农村社会结构已发生重要变化》,载《北京日报》2015年10月26日,第18版。

[3]贺喜灿:《留守妇女建设新农村的重要力量》,载《人民日报》2007年9月12日,第9版。

[4]贺喜灿:《“留守老人”在建设新农村中的能量需挖掘》,载《中国县域经济报》2007年10月29日,第10版。

[5]饶旭鹏:《农户经济行为与农村社会治理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6年版。

[6]孙正林、刘红娜:《新农村建设与制度创新》,中国农业出版社2012年版。

[7]张开云、李倩、曾小龙等:《社会组织供给农村公共服务:现状评价与政策路径——基于广东农村地区调查的分析》,载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官网2019年1月4日,http://www.chinanpo.gov.cn/700109/92661/newswjindex.html。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9]《民法典》第261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10]《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对于村民会议召开的要求,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的规定内容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一般应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2)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3)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把关。(4)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5)备案公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变化以及社情民意等进行修订,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11]曲鸿瑞:《云南村民“违规”操办酒席全村被停低保官方回应:已撤销》,载上游新闻2018年1月31日,http://www.cqcb.com/headline/2018-01-31/661814_pc.html。(www.xing528.com)

[12]杨朝清:《乡规民约不能凌驾法律之上》,载《珠海特区报》2018年2月1日,第F02版。

[1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8条只规定了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村规民约,而未规定私营企业主等是否应当遵守村规民约。

[14]王立争:《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法律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5]图片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zjzw/admins/article/cityarticleshow.do?itemId=58115&mainCode=06029&deptId=001008013001035&category=%E5%85%B6%E4%BB%96%E8%A1%8C%E6%94%,2018年5月6日访问。

[16]王立争:《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法律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7]白杨:《农村基层治理中村规民约的完善路径——基于成都市下属区县十个乡镇的调查》,载《行政与法》2018年第9期。

[18]汪全胜:《立法后评估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19]此图绘制选取了汪全胜的《立法后评估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一书中第338页至第339页中表格的一部分内容,并修改了格式。

[20]周家明、刘祖云:《村规民约的内在作用机制研究——基于要素—作用机制的分析框架》,载《农业经济问题》2014年第4期。

[21]此表的设计和制作参考了汪全胜《立法后评估研究》一书中关于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思路,参考了《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代乡规民约的特点制作完成。

[2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7年版。

[23]来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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