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对策研究成果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对策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上的贿赂有严格的定义。贿赂包括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从而使行贿受贿得以完成的行为。考察贿赂和腐败的关系,我们得出结论:贿赂是腐败的当然之义,也是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从我国司法实践惩治腐败案例的主要犯罪表现形式看,贿赂犯罪的发案率一直遥遥领先,其他犯罪,无出其右。研究腐败,离不开贿赂,贿赂具有腐败的全部症表。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对策研究成果

什么是贿赂?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贿赂”进行搜索,百度百科中出现内容如下:贿赂有两种意思:一是用财物收买别人,进行不正当活动。也指用来买通别人的财物。《东周列国志》记载:“唐玖明至看见廉颇精神强壮,奈私受了郭开贿赂,回至邯郸,谓赵王曰:‘廉将军虽然年老,尚能食肉善饭,然有脾疾。与臣同坐,须臾间,遗矢三次矣。’”二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贿赂的最早文字来源于《左传·昭公六年》:“乱狱滋丰,贿赂并行。”按《说文解字》之法来解释,贿赂二字的左半部分都是贝字,贝壳在某个远古时代货币的象征,故贿赂就是用钱购买他人的权力来为自己谋取私利。而老百姓的理解则为,贿赂就是通过潜规则给别人送钱,或者收受别人送的钱。

法律上的贿赂有严格的定义。贿赂包括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行贿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支付财物的行为。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手中权力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从而使行贿受贿得以完成的行为。

在我国传统刑法观念中,行贿受贿有几点是关键

第一,法律不考虑行贿人的身份,但要求受贿者必须是特殊主体。1979年《刑法》中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1988年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过多次修订,现在再次扩大到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行贿者送的、受贿者得到的必须是财物。这里的财物既包括名烟名酒、名贵手表等实物,也包括人民币、外币以及预付费购物卡等。如果不是财物,送的人不构成行贿,收的人不构成受贿。这是受贿与不正之风的主要区别。(www.xing528.com)

第三,受贿者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行贿者看中的是受贿者手中的权力。如果受贿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不构成受贿。

随着反腐斗争的深入,关于贿赂的相关概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但无论怎么变,“权钱交易”的贿赂本质没有变。即受贿者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私利。

考察贿赂和腐败的关系,我们得出结论:贿赂是腐败的当然之义,也是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广义的腐败种类很多,任何违反职责要求的行为都可以归纳为腐败,包括一切滥用职权的行为和玩忽职守的行为。而狭义的腐败则体现在犯罪上。所以,“腐败”二字后面,基本上有一个“犯罪”的尾巴。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相关规定,腐败犯罪散见于多个章节,并不仅指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但是,贿赂犯罪也许就是腐败分子的原罪。如司法人员的腐败犯罪可能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但这些犯罪的背后,大多都与经济利益相连。通过手中的权力,交换到他人的财产或者经济利益,这个过程就是贿赂。从我国司法实践惩治腐败案例的主要犯罪表现形式看,贿赂犯罪的发案率一直遥遥领先,其他犯罪,无出其右。

研究腐败,离不开贿赂,贿赂具有腐败的全部症表。惩治贿赂,就把握了惩治腐败的核心和关键。惩治腐败,治理贿赂首当其冲。没有钱作为内在动力,舞权弄法缺少了积极性,腐败只剩下玩忽职守和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大幅减弱。正是基于贿赂与腐败的这种关系,我们在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法律、政策和措施上,借鉴了国外惩治腐败的具体做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